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47号)精神,加快推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全文共6条优惠政策。
(一)鼓励地方政府大力推动企业改制工作。各县区应积极支持企业加快改制步伐,对完成改制的企业给予适当费用补助。
(二)对改制企业优先安排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有关部门优先支持。
(三)落实税收政策。
1.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 企业完成改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改制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核准报批后,可依法办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缴纳税款事宜。
4.除国家规定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权证过户,均不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大对改制企业的信贷支持。主要是明确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改制企业的信贷支持。
(五)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明确要对进入规上企业改制数据库的企业加大税费、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加快改制发展,使其尽快符合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
(六)做好企业改制服务工作。一是明确市、县区政府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审批窗口,为改制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综合服务,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优质服务。二是积极给予土地供应、项目审核等支持,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手续。三是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三、重点关键词
规模以上企业(标准附后)。
规模以上企业
工业 |
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
批发业 |
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
零售业 |
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
住宿业 |
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
餐饮业 |
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
重点服务业 |
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 |
房地产企业 |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并且申报入库时有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建筑业企业 |
具有建筑业资质证书,并且申报入库时有开工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