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要求,包括文化体育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体育总局四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7号)。该文件是对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拓展和延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文件精神,广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体育局三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于2017年11月16日进行了转发。为方便解读,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在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实施意见》重点遵循了四条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贯彻国家、省上《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二是坚持不突破财政预算。在现有财政预算安排的范围内,选取典型项目,能够交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项目坚决实施政府购买。三是坚持有序推进、动态调整。重点选择操作性强、承接主体成熟的服务项目先行实施,实行动态调整、逐步推开。四是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相促进。在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不断培育和优化文化市场,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三、《意见》提出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总体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目前我市在文化活动的开展、文化人才的配备方面已经在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同时此目标也是参照全国、全省基本要求来制定的。
《实施意见》主要是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四、《意见》对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几个重要部分。
一是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明确具有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资格单位和部门,提出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二是确定购买内容,结合我市实际,选择了既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的、积极向上的服务内容,又符合市场化、市场能够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内容,公布《广元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共六个大项。三是建立购买机制、监管机制并制定了绩效评价办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同时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提供重要参考。
五、《意见》里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保障措施和指导性目录。
在保障措施方面,在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方面,我市基本和国家、省上口径一致。指导性目录基本参照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目录,同时借鉴了省内部分市州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本五大项38个子项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大项和7个子项,修改并完善了6个子项,共计4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