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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3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1620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4〕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广委办函〔2017〕60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要求到2020年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的目标。2014年5月5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明确2020年实现“国有经营性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目标。2014年12月25日,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4〕10号),提出“国有经营性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的目标。

2017年5月3日,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广委办函〔2017〕60号),该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市国资国企改革重点任务之一是“按照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实施国有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市本级不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党政机关将所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交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管。政企脱钩后的企业、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企业,以及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监管体系。”同时,成立了广元市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主导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为切实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定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全市国资国企改革,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企业监管体系,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目标任务

2017年12月底前,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具体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下属机构所办(属)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转制形成的企业以及新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四、《方案》主要内容

一是企业移交方案。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主要涉及10个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20家国有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目前的实际状况等,制定了以下移交方案:17家企业移交统一监管。其中,移交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7家,移交纳入有关企业管理10家。3家企业暂不移交。

二是工作实施步骤。按照开展前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办理移交手续,开展尽职调查,依法规范管理,推进改革重组等步骤实施。

三是工作要求。要求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并明确了企业移交后国资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