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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1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5523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府办发〔2017〕15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县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旺苍县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条件和成长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解决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突出困难和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强化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县90%的乡(镇)、8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学习、生活、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时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教育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农村留守儿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2-3月份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要在年末和年初加强家庭监护法治宣传和监督指导,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评估帮扶信息台账;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季度、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协调落实有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具体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建立民政牵头、部门协同联动关爱保护体系。县民政局要发挥牵头协调和兜底救助作用,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县教育科技局、县公安局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将符合旺苍县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县救助站、儿童福利机构发挥保障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困境农村留守儿童。县教育科技局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中小学校要完善值班值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等制度,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增强农村留守儿童防范侵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教育科技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留守学生之家,配备必需的电话、电脑、图书和文体器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学习知识、拓展视野、互通信息的平台。县公安局要配合开展摸底排查,落实救助保护机制,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随父母进城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助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县司法局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要加强学校及学校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局要将儿童关爱保护项目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农村社区和寄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县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保障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关爱保护所需经费,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文广新局、县扶贫移民局、县委综治办、县文明办、县妇儿工委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县委关工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县总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团县委要积极组织开展关爱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自护教育和自强教育,通过争取专项资金、实施公益项目等方式,整合引导社会资源开展关爱服务;县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县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关爱等工作;县委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关工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

5.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要依托学校、城乡社区等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慈善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健全“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县财政局、县国税局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委关工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工商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县城市执法局、救助管理站(点)、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有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县委关工委、县教育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城市执法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网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县公安局在接到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出警调查,采取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对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站(点)、福利机构临时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县民政局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县救助管理站或者儿童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奠定基础。县公安局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县委关工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卫生计生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会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状况得到保障。对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县民政局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县委关工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扶贫移民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县公安局要依法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等行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关工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教育科技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形成部门合力,切实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

要在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加大对农民工家庭的帮扶支持力度,为农民工家庭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推进住房、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不符合落户和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大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尤其是要注重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完善城乡均等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居家灵活就业,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扶贫移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县政府将建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科、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团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各部门工作责任,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制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健全工作制度。

(二)发挥阵地作用,提升保障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脱贫攻坚、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工作,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救助管理站(点)、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寄宿制学校等设施建设,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托管服务和活动场所,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学生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阵地作用,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明确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专(兼)职儿童福利主任,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

(三)大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