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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26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1180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2017年9月11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元市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广府办发〔2017〕9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起草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去年以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等文件,是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切入点的系统性地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的重要文件,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为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按照(川府发〔2016〕56号)文件精神,明确要求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广元市按要求制定了《广元市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什么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目标。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90%的乡(镇、街道)、8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学习、生活、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一是落实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进一步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让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职责,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进一步发挥群团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的积极作用,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专业服务。二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体系。强制报告机制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卫生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公安机关为受理主体。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应急处置的职责和处置措施。评估帮扶机制要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对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供针对性帮扶。监护干预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虐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置。三是逐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源头治理机制,明确了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和为农民工家庭提供帮扶支持的具体措施。

(三)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组织领导。明确各县区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积极统筹资源,加强儿童关爱保护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妇女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阵地作用,配置专职工作人员。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对各相关单位的综合考评,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良好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