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川府发〔2017〕6号)的有关要求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今年2月,市安监局会同市委编办组织专门人员,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就全市安全监管部门的机构、编制等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研。3月,市安办起草我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贯彻意见,并以市安办发函征求县区及市级部门意见,最终形成《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7月3日,市长邹自景主持召开七届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送审稿)。7月19日,市长邹自景签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以(广府发〔2017〕29号)印发。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文件总体分为四个部分:落实政府领导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保障责任落实。与川府发〔2017〕6号文件保持一致。
(二)细化部门监管责任
一是结合工作实际,将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划为三类:市公安局等30个部门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等4个部门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市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为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二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有关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所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的日常管理责任进行了具体的细化。
三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有关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还需承担的监管责任进行了细化。
四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有关规定,明确了“综合监管责任”的具体条款。
(三)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四)落实保障措施。《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各级编委要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职责明晰,无缝衔接,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