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办理单位:县民政局
办理地点: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114号(县政务中心)
一、法定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251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 年民政部第18 号令)第七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二、申请条件
1.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申报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3.原核准的章程;
4.理事会通过的新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6.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民非的开办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
7.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 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到旺苍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核准后的章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3.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旺苍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取件时交修改好的章程一式三份,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存档、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存档。)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 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7 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4222367
2.投诉电话:422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