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授权,5月4日,成立了由县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4.24”放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并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伤亡情况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籍贯 |
地 址 |
伤害 程度 |
黄连昌 |
男 |
63 |
汉 |
四川阆中 |
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双庙村三组 |
死亡 |
付银洲 |
男 |
32 |
汉 |
四川西充 |
四川省西充县扶君乡长林坝三组 |
受伤 |
张开雄 |
男 |
52 |
汉 |
四川阆中 |
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鱼池村8组 |
受伤 |
李思永 |
男 |
51 |
汉 |
四川阆中 |
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鱼池村8组 |
受伤 |
袁 伟 |
男 |
31 |
汉 |
重庆江津 |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篆山14组 |
受伤 |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四川省金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材公司),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399号7栋3单元3层306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刚,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国内劳务派遣;工程管理服务;商务服务业;租赁业;商品批发与零售。《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3〕001181,有效期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3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c0074051000000-1470,承包工程范围: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主项资质等级)、木工作业劳务分包壹级、砌筑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抹灰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油漆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水暖电安装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上述各分包业务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2.成都市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路桥公司),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维刚,注册资本柒亿叁仟柒佰肆拾壹万陆仟贰佰壹拾伍元人民币,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机电通讯、绿化、公路维护保养;项目投资及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机械、建筑材料租赁、工程机械车辆维修;生产出售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提供混凝土运输和水泵服务。承包境外公路工程及境内国际投标工程及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建筑施工勘测设计。《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04〕000402,有效期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17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a1024051010102,承包工程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一级及以下公路),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三)旺宁路改建工程概况
2016年4月5日,成都路桥公司与旺苍县旺宁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旺苍县城至陕西宁强界公路改建工程(一期)ppp项目施工合同文件》,改建公路长约49.22公里,公路等级为二级(三级),设计时速为40km/h(30km/h)。沥青砼路面,新建大中桥15座,计长2227米。4月5日,成都路桥公司签发委任书,委任孙正良为项目经理,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
2016年2月29日,四川金材公司与成都路桥旺宁路改建工程项目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区号为7工区),合同约定成都路桥旺宁路改建工程项目部将k54+000-k56+032.5(共2.0325km)除路面级配碎石、水稳层、沥青砼、桥梁伸缩缝、交安工程和绿化工程外其他所有工程劳务分包给金材建筑劳务公司,工程量清单中路基挖方工作内容包含石方爆破、开挖、装卸、运输。合同涉及的工程价款17046611元人民币,劳务费比例占工程价款的25%,劳务费总额为4261653元。
2016年2月15日,四川金材公司授权委托黄仕强为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中技术、工程进度、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计量签证、结算与支付等与该工程相关的所有事宜。2016年3月中旬开始施工建设,安全管理负责人义敬平。
(四)爆破作业施工组织情况
2016年4月21日,成都路桥旺宁路改建工程项目部与广元市顺安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爆破公司)签订《爆破服务协议书》,顺安爆破公司提供的爆破设计与安全管理规范服务的内容包括:一是负责落实临时专用民爆仓库;二是提供专业资质证明,办理完善民爆物品相关购销、运输、使用手续;三是联合组建爆破作业施工队,按照涉爆项目管理规定完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爆破施工作业管理;四是提供专用资照,专用运输车辆,专业操作人员,负责从民爆仓库至施工点的末端配送;五是当天未使用完的炸材负责回库,即从各爆破施工点收集当天剩余炸材运送至临时仓库存储。协议书特别约定,民爆物品的申购、运输、使用手续,到达施工作业点前的安全责任由顺安爆破公司负责,在施工作业点交付给成都路桥旺宁路改建工程项目部及劳务施工作业单位后,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丢失、被盗等相关安全责任与顺安爆破公司无关;成都路桥旺宁路改建工程项目部及劳务施工作业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飞石、震动、山体滑坡、人员伤亡等相关爆破危害与顺安爆破公司无关。
在实际爆破作业施工中,顺安爆破公司编制了整个旺宁路改建工程的《爆破施工设计方案》,依据成都路桥旺宁路改建工程项目部与顺安爆破公司签订的《爆破服务协议书》,由劳务公司有资质的爆破作业人员实施爆破作业,四川金材公司未按要求配备有资质的爆破作业人员,2016年4月24日事故当天四川金材公司请顺安爆破公司爆炸物品配送负责人陈明代为爆破施工作业。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4月24日11时30分许,成都路桥旺宁路改建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安全负责人袁伟(大)、项目部管理人员袁伟(小)、付银洲、戚怀强到四川金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巡查。11时50分许,顺安爆破公司的工作人员做好放炮准备。项目部二分部安全负责人袁伟、项目部管理人员袁伟,付银洲、戚怀强对爆破现场进行人员疏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由项目部二分部安全负责人袁伟在往国华镇方向路段距爆破点曲线距离约300米左右的位置进行人员疏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项目部管理人员袁伟、付银洲、戚怀强在盐河乡方向路段距爆破点曲线距离约310米左右进行人员疏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放第1炮后,道路临边缆索护栏受到滚落下来的土石方的冲击力,坠落至边坡下损毁。在此瞬间产生的巨大作用力下柔性护栏缆索未断裂,拉扯缆索,缆索与其固定装置脱落并弹出,弹出的缆索将在爆破警戒点(桩号k55+510)警戒和等候人员共5人(项目安全员:袁伟;劳务单位人员:黄连昌、付银洲、李思永、张开雄)击伤。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现场值守人员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援。四川金材公司工人黄连昌经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30分许宣告因创伤性失血休克、复合性损伤、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付银洲、张开雄、李思永3人不同程度骨折;袁伟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按规定向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放炮作业后产生大量土石方坠落,缆索护栏受土石方冲击力,在瞬间产生的巨大作用力下柔性护栏缆索未断裂,拉扯缆索,缆索与其固定装置脱落并弹出,缆索向缆索护栏内侧横扫,击中了爆破警戒点警戒和等候的工作人员。
2.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前未撤除公路防护栏。
(二)间接原因
1.四川金材公司未配备有资质的爆破作业人员;无有资质安全管理人员对爆破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监管。
2.四川金材公司对爆破作业周边环境的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不到位,对延续到300米外的缆索可能造成伤害未预见且安排工人在缆索附近休工等炮。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四川金材公司“4.24”一般放炮事故是因爆破作业时对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不足,防范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黄小刚,四川金材建筑劳务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岗位职责。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四川金材建筑劳务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监局备案。
2.黄仕强,四川金材建筑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旺苍县城至陕西宁强县界道路改建工程7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岗位职责。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四川金材建筑劳务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监局备案。
3.四川金材公司,专职安全员不在岗;未配备有资质的爆破作业人员,对爆破危险作业现场缺乏专业监管;对施工环境周边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不足;安排工人在可能造成伤害的缆索附近休工等炮;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县安监局依法对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1.四川金材公司要针对公路改造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培训规定,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边作业边通行道路建设增添安全管控措施,防范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协调通行车辆或人员防范因施工环境造成伤害事故。
2.四川金材公司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事前危险因素分析,制定专门方案报有关部门或专家审查后实施。加强对施工现场检查力度,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排除,督促工人遵守劳动纪律,加强劳动保护。
3.成都路桥旺宁路改建工程项目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从严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强制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4.属地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该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刻反思,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旺宁路改建工程,防范类似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四川省金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24”一般放炮事故调查组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