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1日19时40分许,旺苍虹达煤业集团泰峰矿业有限公司距+961m副井井口约140米排矸场处,翻矸工人坠落致伤,经抢救无效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6月12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人社等部门组成的旺苍虹达煤业集团泰峰矿业有限公司“6.1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伤亡情况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籍 贯 |
地 址 |
伤害 程度 |
胡林昌 |
男 |
44 |
汉 |
四川 广元 |
广元市市中区荣山镇宋坪村8组3号 |
死亡 |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旺苍虹达煤业集团泰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达煤业泰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施俊,公司住所:广元市旺苍县燕子乡,注册资本壹仟壹佰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证号:c5100002011031120108684,生产规模:6万吨/年,矿区面积1.0818平方公里,有效期自2015年4月11日至2016年11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mk安许证字〔2012〕5108211332b,有效期自2012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4日,职责延期办理之中。
虹达煤业泰峰公司由原旺苍县大泉煤矿组建成立,该矿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元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复函》(川办函〔2007〕10号)批准的3万吨/年扩能至9万吨/年的独立扩能矿井。2007年12月10日,省经济委员会委托专家组对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广元市泰峰矿业有限公司(原旺苍县大泉煤矿)扩建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并进行了批复(川经煤炭函〔2007〕861号),矿井建设总工期16个月。2007年12月17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同意按设计进行建设并进行了批复(川煤监办函〔2007〕216号)。2007年12月21日旺苍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以旺煤函〔2007〕156号审批同意了该矿开工建设。2011年5月30日,广元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经现场核查以广煤发〔2011〕69号同意从2011年6月25日至2011年12月25日进行联合试运转。2012年6月29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川煤监审批〔2012〕303号同意泰峰公司扩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基本合格。2012年8月7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川经信煤炭函〔2012〕988号同意该矿扩建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矿井综合生产能力9万吨/年,具备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
由于2012年8月攀枝花肖家湾煤矿和2013年5月泸县桃子沟煤矿事故;虹达煤业泰峰公司2013年11月1日发生顶板事故停产整顿至2014年4月底。2014年6月30日该矿发生交通事故和企业其他原因致使停工停产。2015年10月19日旺苍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以旺煤函〔2015〕92号对该矿维修作业点进行批复;2016年以旺煤函〔2016〕3、9号文件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批复。
2016年5月7日,虹达煤业泰峰公司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北煤监分局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经现场检查后,2016年6月1日旺苍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以旺煤函〔2016〕45号文件对检查出的隐患整改方案进行批复,经复查验收后审查。
(三)矿井开拓方式
采用平硐开拓方式,即+883m主平硐、+961m副平硐和+1075m回风平硐。开采+883m~+1075m上山水平时,主平硐担负矿井煤、矸运输、进风、行人、排水和敷设管线,副平硐作辅助运输,回风平硐回风兼作安全出口。开采+833m~+775m下山水平时,利用+833m水平运输大巷进行下山延深,关闭+1075m回风平硐,利用+961m副平硐回风兼作安全出口。
(四)矿井通风
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系统、抽出式通风,根据矿井开拓部署,矿井采用平硐开拓方式,主平硐、副平硐进风,回风平硐回风,构成分列式通风方式,两进一回,即+883m主平硐、+96lm副平硐为进风井,+1075m为总回风巷。进、回风井均位于井田边界。矿井安装2台fblczno14/2×30b型防爆轴流式通风机,l台工作,l台备用,配套电机功率:30kw,额定风量1074~1965m3/min,负压502~2251pa。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6月11日14时许,虹达煤业泰峰公司井下带班机电副矿长邓存于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工人胡林昌、张昌新、余德安、黄克全等入井清理道路和边沟,施工地点在+961m副井运输大巷内约700米处,从里向外进行道路边沟清理作业。19时20分左右,清理的矸渣装了两矿车,由机车工贺宝驾驶机车运输到井外矸石场排放,胡林昌步行。出井后贺宝因闹肚子要上厕所,便叮嘱胡林昌等他回来后一起翻倒,上完厕所后贺宝未见到胡林昌。由于+961m副井地面工业广场地处深沟,工人黄宏波在宿舍给家里打电话时信号时有时无,便向煤坪边缘走去(外边信号略好),偶然发现下面矸石坪有灯光,但不见灯光移动呼叫也无应答,就到值班室叫上地面值班副矿长李富春一起到矸石场下方查看,发现坠落受伤的胡林昌。李富春立即将情况报告给矿长郝禄超后,组织人员抢救伤员,伤者胡林昌在送往广元急救中心途中因多发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安监、煤管、燕子乡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验。事故单位积极开展伤员救援救治、遇难工人家属安抚,妥善处理死亡赔偿等相关事宜。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胡林昌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临边作业时未意识到作业时可能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在翻倒矸渣过程中不慎跌落致死。
(二)间接原因
1、虹达煤业泰峰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本次事故发生点存在的安全隐患。
2、事故发生当日的天气是小雨,事故现场存在雨天路面湿滑。
3、事故发生在19点40分许,事故现场虽有照明,但经过询问调查认为当时的能见度不高。
4、事故发生点周边无防坠落的安全警示提示标志。
5、虹达煤业泰峰公司对排矸作业时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临边设置的护栏间距过大且部分存在损坏的情况。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足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胡林昌,虹达煤业泰峰公司维修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临边作业时未意识到作业时可能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在翻倒矸渣的过程中跌落致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直接责任。鉴于胡林昌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贺志俊,虹达煤业泰峰公司安全科长。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本次事故发生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左洪国,虹达煤业泰峰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矿长。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本次事故发生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郝禄超,虹达煤业泰峰公司矿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未全面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人民币20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欧施俊,虹达煤业泰峰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未全面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人民币20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虹达煤业泰峰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6.11”事故损失重大,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如下:
(一)虹达煤业泰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到操作层面。
(二)虹达煤业泰峰公司要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对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的临边部位要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提示标志。
(三)虹达煤业泰峰公司要切实加强作业现场检查和监督,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县煤管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燕子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旺苍虹达煤业集团泰峰矿业有限公司
“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