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旺苍红鑫国际广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
公 告
2017年第 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精神,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8〕78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征收土地位置:嘉川镇石龙村一、二、三、四、五、八社(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嘉川镇石龙村一、二、三、四、五、八社集体土地131.36亩,其中耕地94.56亩、其他农用地3.07亩、建设用地33.73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为67200元/亩,其他土地为336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大春为1344元/亩。
五、人员安置途径:所有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均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并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