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发〔2017〕6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旺苍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旺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旺苍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确定、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建设、工程量变更等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以及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积极对接联系国家、省、市等上级对口部门,把握预算内资金投放方向,结合我县相关发展规划和发展需求,及时报送项目资料,努力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对能够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项目,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确定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一)项目单位充分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主动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定位等要求,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二)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县委、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政府集体研究等方式决定。
第七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照以下限额标准报送项目申请资料:
(一)1000万元及以下的,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作项目建议书;
(三)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先报批项目建议书再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且勘察、设计依法不需要招标或比选的项目,可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五)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县发展改革局批复之前,按照以下限额先报送县政府领导审批:
1.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2.概算总投资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
3.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或由县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具备相关前置要件。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二)通过可行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机关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在线审批。县发展改革局按照审批程序,明确申报要求、审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所有审批项目均需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网运行,全面推行网上申报、预审和审批,实现审批全过程透明化、规范化、可查询、可监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监管
第九条 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第十条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项目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审计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依据审计或评审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采取招标、比选方式发包,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应纳入工程预算与工程施工进行统一招标,因特殊要求不能统一招标的应当单独进行采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生产商和产品。
限额以下的应当采取公开、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实行电子招投标。县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合同履行监管。工程合同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履约保证内容、履约保证金交纳退还程序、方式、时限,工程价款额度、结算方式、时限;
(二)明确约定可否分包、分包内容、分包单位;
(三)明确违约清场约定:中标单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因管理原因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违约情形时,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中标单位责成限期退场,进行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数量价款清算,并追偿造成的损失;
(四)明确约定: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导致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不予支付勘察设计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预算编制单位重大工作失误造成工程量增加的,不予支付预算编制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因管理不善、质量低劣而返工,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自负;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不予支付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须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和有关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合同履约到位,不得转让、转移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十六条 严格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监管。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从业单位执行以下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施工许可制度。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工;
(二)压证施工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实行压证施工,合同标的主体完工后可予退还。压证期间上述人员不得承接其他工程,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查询资质资格管理部门网络系统,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三)现场公示制度。工程现场应悬挂项目班子公示牌,公示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程从业人员应配戴胸牌作业,明示照片、姓名、职务;
(四)人员签到制度。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向项目单位签到,项目单位将签到情况存档备查。到岗率不足80%的、逾期未报或发现谎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安全施工制度。施工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层层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施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防护措施,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主要机械设备和人员。负责人须每月带班检查工程质量安全一次以上,并如实作好检查记录和施工日志;
(六)现场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建立现场监理机构,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人员到岗履约情况,对不履约和不正确履约的要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并报告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理部门。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认真审核,如实作好监理日志、监理例会记录。
第十七条 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前要落实好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前,应当认真核实中标单位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
(三)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时,施工单位应该积极出面协调解决。
(四)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对不积极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不能完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将对其做不良记录,予以相应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分包管理。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以下相关规定:
(一)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依法查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单位认可。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三)依法分包的,须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总分包情况报告表》,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与分包合同一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四)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县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
第二十条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我县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实际施工进度以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支付工程款,并及时公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不得超进度、超限额拨付资金,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高效、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格工程结(决)算审计。对已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资产交付手续,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或移交。
第四章 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施工过程中,严禁先变更实施,再补报变更资料。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遵循合法、真实、科学、经济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变更投资额超过合同价款10%及以上或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的,属重大变更;重大变更标准以下的为一般变更。
第二十五条 重大变更的提出和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因规划调整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原设计单位依据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编制变更预算书;
(二)因地勘资料、设计文件出现重大差错的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会同地勘、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编制变更预算书;
(三)因工程量清单出现重大漏项和错项的,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编制变更预算书;
(四)以上变更预算书须经五方责任主体共同会商,由县发展改革局进行初步审查,再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变更。对同意变更的项目,再由县发展改革局组织项目主管、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核实后,相关部门分别签署变更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一般变更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编制变更预算,项目单位会同五方责任主体共同会商,由县发展改革局进行初步审查,再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变更。对同意变更的项目,再由县发展改革局组织项目主管、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核实后,相关部门分别签署变更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通过部门审查的变更项目,增量小于合同价款10%(含)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增量大于10%小于20%(含)或变更金额小于200万元(含)的,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增量大于20%或变更金额大于2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县监察局审查是否存在违反项目管理的行为,若项目单位无违纪违规行为,由县监察局出具审查意见,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经审批的变更预算书报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方可实施。项目单位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变更后的项目不允许再变更。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协调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有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追究违约责任,并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导项目单位正确充分履职尽责,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监督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到岗正确履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公示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第三十一条 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发包活动和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记载诚信档案、公示审批和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旺苍县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旺苍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旺府办发〔201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旺苍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
附件
旺苍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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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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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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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选)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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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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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原因 及 主要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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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部分预算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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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标(选)价比增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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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申 请 意 见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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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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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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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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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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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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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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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
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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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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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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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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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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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政 府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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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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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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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查或审批意见应明确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