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饮用水卫生状况
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要求,切实做好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市(州)自2016年起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向社会公开。”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认真解决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公开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信息,规范公开程序,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公开任务落实到位。
二、信息公开要求
1.公开内容。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城市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每季度监测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监测点、监测数、合格率等,可参考《市(州)/县(市、区)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表》(附件1)。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当地群众关注度较高、地域性较强、需重点监控的水质监测指标。
2.公开形式。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在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计生部门的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城市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信息。
三、密切沟通协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扩大水质监测信息的应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质监测信息的科学解读工作,避免引起不良公众反应。同时,统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资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市用户水龙头水质采样和检验工作,根据辖区日常水质监测结果,对介水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进行预警;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积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水质采样工作,并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
四、做好信息报送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辖区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我委。要抓紧落实2016年度相关公开工作,并按时报送我委。我委将适时对本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联系人:沈一民
电 话:028-86136673
邮 箱:1239250322@qq.com
附件:1.市(州)/县(市、区)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表
2.2016年度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附件1
旺苍县市(州)/县(市、区)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 1 季度)
监测点(个) |
监测数(件) |
合格件数(件) |
合格率(%) |
不合格指标及标准限值 |
备注 |
6 |
6 |
6 |
100 |
无 |
1、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2、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和保存》gbt 5750.2-2006)规定执行。 |
注:(1)水质指标的检验和结果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2)监测水样类型指市政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的用户水龙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