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05]16号)于2005年公布实施至今已十余年,其后我市又陆续制订了一些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缓交政策。2014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先后出台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减免作出了严格规定。《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05]16号)及其后我市陆续出台的一些政策与目前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已不相符合。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该《意见》。
二、出台《意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我市目前正处于依法治市重要时期,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实施“项目年”活动,大量项目快速推进,《意见》的出台,对新形势下落实好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减免政策,加快项目推进,切实依法行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意见》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一是体现了对《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二是突出重点,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规定,清理和规范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之前我市出台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体现了当前我市依法治市的决心;三是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就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减免和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可操作性很强。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意见》总体框架由“总帽段+五大部分+结语”构成,共5条、16款,正文共2272字。帽段部分提出了该《意见》制定的政策依据。第一部分根据当前最新规定明确了我市征收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第二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第三部分清理和规范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之前我市出台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第四部分规范和完善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的审批程序。第五部分明确了执收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了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的监督管理。结语部分提出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该《意见》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废止了《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05]16号)文件。
五、《意见》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05]16号)相比有哪些重大调整?
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有较大变化;二是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有较大修改,对《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05]16号)文件和我市出台的减免政策中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三是严格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审批程序;四是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六、《意见》对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有哪些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如: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清理和规范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之前我市出台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确保了国发〔2015〕2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七、如何解决好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程序和加快项目推进之间的矛盾?
《意见》规定:一是因申请减免待批的建筑工程,为加快项目推进,经执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核实清算收缴到位,不因减免审批影响项目推进;二是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需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简化了审批程序。
八、《意见》就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的监督管理有哪些重要举措?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减免涉及到多个部门,为确保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意见》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执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二是执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减免规定和政策,对建设单位减免事项予以审查报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三是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事前、事中的全过程跟踪监督,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收费应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制度,支出应报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执收部门坐收坐支、挤占、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九、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意见》?
一是广泛宣传。在媒体上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文件精神;二是认真学习贯彻。尽快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三是适时督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文件落到实处。
十、概念解释
(一)建筑工程: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政府性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四)规划建筑总面积:规划设计方案在某一区域内规划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之和,也就是规划方案的“总建筑面积”。
(五)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十一、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本《意见》具体由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解释。咨询电话: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5572081;市财政局 3261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