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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旺苍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1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516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已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进行了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原文件《旺苍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旺府办函〔2016〕64号)从即日起废止。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旺苍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切实抓好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应急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2.县境内东河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县境内其他二级及以上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周边100米范围内。

3.县城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建制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农村小集镇、居民集居点规划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4.各类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各类园区(农业园区除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县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省道及县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

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县境内三、四级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

2.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五、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拆除。

3.各乡镇根据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制定详细工作方案,保证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依法转迁、关停。

(二)在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乡镇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相应的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和循环利用的,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3.对养殖密度高的乡镇或村(平均每亩耕地面积载畜量超2个猪单位)必须由乡镇根据畜禽分布情况,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实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五年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

(三)在适养区内

1.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以实现粪污循环利用,严禁粪污直排,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3.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须符合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选址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林地)使用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财政项目扶持

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对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进行优先扶持。

(五)强化监理管理

县发改、国土、农业、建住、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环保和农业等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环保和农业等部门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调整;各乡镇根据以上原则和划区要求划定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区域范围,以乡镇政府文件上报县政府(具体报送县环境保护局与县农业局)审核确认,统一对外公布。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2017年12月底前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社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设施建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效果进行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农业、能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二)强化联合执法。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农业、国土、建住、水务、电力及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支持各地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方案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县环保、农业、水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县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乡镇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因违法建设或治污设施建设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染而被强制拆除的养殖场进行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予以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七、相关说明

(一)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