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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8 来源:县安监局 点击量:713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规范、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现场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旺苍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园区)管理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和发布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应急处置人员、储备应急救援物资,不断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要主动加强与省、市、县应急部门的协调联动,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信息发布等各环节处置工作。

二、落实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有效防范次生灾害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后:

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并按规定流程报告事故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旺苍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按事故应急预案流程牵头制定施救方案,协调调动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组织专业救援力量科学抢险施救。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要与上级政府和有关协同部门保持联系。

县应急办(县政府总值班室)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紧急通知》(应指协调〔2016〕39号)要求,及时协调和通知有关县领导、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救援、医疗救护、专家咨询、信息发布等相应工作组,并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妥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三、规范应急救援现场管理

现场指挥部要认真履行应急指挥职责,明确下达应急指令、科学组织抢险救援。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等重大事项要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决定和救援方案等重要图文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

要根据事故救援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妥善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尤其是矿井井口、矿山采场、火区、塌方(滑坡)区、危化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区等高危灾区要落实专人警戒和值守,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救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当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时,指挥部要立即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及时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待符合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四、加强事故应急响应

根据《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政府令〔2012〕257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成立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相关企业和事故所在村(居)委会要全力协助。如事故等级上升,则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下一级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强化事故信息管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6〕116号)以及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旺苍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处置规定>的通知》(旺委办〔2013〕28号)要求: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当事人、现场发现人)要立即向事故所在地乡镇(街道)、旺苍经开区管委会详细报送事故信息,并履行保护现场、先期处置和应急监测义务。情况紧急时,也可直接向县应急办(县政府总值班室)、110指挥中心和120救护中心报送。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旺苍经开区管委会应在接报信息后,30分钟内向县应急办(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4201166)、县安全监管局(电话:4202265)和事故所属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期报送事故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旺苍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核实、初判等级和先期处置等工作,并指定专人在20小时内向县安全监管局通报事故信息并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见附件2);在6日内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并填报《生产安全信息续报一》(见附件3);除公安、交警部门外,在30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并填报《生产安全信息续报二》(见附件4)。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但内容必须与县应急办上报的相一致。上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需经县政府分管该行业的领导审签。

现场指挥部要负责事故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和报送,并及时对外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应急处置与救援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时效性强、操作性高、责任性大,国家、省、市对应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组织救援等各项工作均有严格规定,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和旺苍经开区要高度重视。一是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干部群众熟悉应急处置法律,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为应急处置工作实现“群策群力”、“自救互救”奠定基础。二是要在办公场所、公众活动区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应急处置流程和应急通讯名单,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险情、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真正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群防群治”和“治小治早”。三是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善后处置、效果评估以及应急总结、档案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实现应急工作闭环管理。四是要强化督查督办,对事故应急处置准备不足、反应迟钝,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形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旺苍县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应急处置流程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

3.生产安全信息续报一

4.生产安全信息续报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附件: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