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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1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4087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府办函〔2017〕40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旺苍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旺苍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

“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及国家、省、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各乡镇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当地派出所,同时将花名册报送县民政局。各乡镇派出所应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各乡镇派出所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乡镇派出所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2),落实委托监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要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县教育科技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民政局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部门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县民政局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部门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相应协调保障。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县民政局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县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县民政局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县公安局,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部门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局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县公安局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局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2月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3月—2017年7月)。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8月—2017年11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担任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暨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专项行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业务股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和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教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依托民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要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要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民政局,并抄送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公安部门。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公安部门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并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数据、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经县教育部门、县公安部门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于2017年8月15日前汇总形成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切实做好全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县委政法委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县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部门、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县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同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附件:1.旺苍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暨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旺苍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暨

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谭   江    副县长

副组长:何   宇    县政府办副主任

              朱思全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综治办、县委关工委、县教育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计生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县统计局、县法制办、县城市执法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