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函〔2017〕2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旺苍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旺苍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实 施 方 案
我县于2013年底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将在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3月15日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川委办〔2016〕40号),切实加强对全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居组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以下简称《村委会选举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涉及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是城乡居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圆满完成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严明纪律,全力抓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党在城乡基层的执政基础。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是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要求和根本原则,丝毫不能动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的整个过程,体现在换届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换届选举的方向正确,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大力提倡通过民主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换届选举工作。
二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扬民主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透明、阳光是民主得以生存的养料。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要把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作为根本,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换届选举的公认度、公信度。
三要严格依法选举。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保障。严格执行换届纪律。深刻汲取辽宁、衡阳、南充等地拉票贿选、破坏选举典型案例的教训,把严明纪律贯穿整个选举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换届选举纪律,着力防止和打击请客送礼、乱许愿、随意委托投票、不按规定路线投票、不设置或不使用秘密投票间、抢夺毁坏选票或票箱、在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等干扰投票、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落实市委“十个绝不允许、十个坚决查处”和县委“十个严禁”的换届纪律要求,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坚决守住“不出事”的底线。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认真学习我省新修订(正) 的《村组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条例》,切实执行登记参选、委托投票、查处不正当选举行为以及村务监督、村民小组自治、村规民约、村干部履职等方面的新规定,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全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旺苍县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指导)小组,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各项事宜。各乡镇(街道)要对照领导(指导)小组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项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做好选票、委托投票以及布置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等投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持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的投票工作,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并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备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川委办〔2016〕40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6年12月8日开始,2017年3月15日结束。选举日定于2017年2月28日,工作进程具体分为以下八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1月8日)
建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和分工,调查摸底,搞好村(居)财务审计,部署培训,制定工作计划,编制选举经费预算报告,做好选举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安排部署培训阶段(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4日)
宣传动员,培训骨干。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乡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负责选民登记的工作人员、负责讲解选票的讲解员、负责监督、唱票、计票的工作人员等。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对本届选举工作进行周密安排部署。
(三)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阶段(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20日)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成员共3至9人组成,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备案,成员中应有党员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在成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提名确定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其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应当从确定之日起自行终止,其缺额可按推选时得票多少依法递补。
(四)选民登记阶段(2017年1月21日至2月8日)
在选民登记之前,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颁布公告,公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凡截至选举日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应登记,选民名单应在选举前20日(即2月8日以前)张榜公布。
(五)提名候选人阶段(2017年2月9日至2月23日)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职数和职位,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向全体村(居)民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按职位和职数要求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主任、副主任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初步候选人资格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负责审查,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前15日(即 2月13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正式候选人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正式候选人人数相符,且在公告期内无异议,可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前5日(即2月23日前)以公告形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签订《候选人竞争承诺书》,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按照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向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组织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进行演讲,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在选举时可不再进行演讲。如果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人员,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多少顺序递补,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前3日(即 2月25日前)公布。
(六)选举阶段(2017年2月24日至2月28日)
第一步:会前准备(2月24日至2月27日)。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如总监票员、总计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秘密写票室监护员,代写处的代写员等,上述人员(代写人除外)都应从本村(居)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居)民中产生,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在选举大会上宣布,但本次选举的村(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直属亲戚应回避,不得被提名。核实参选人数及其委托代票人员和外出人员人数。在选举日的前5日(即 2月23日前)以公告形式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动员选民参选。布置会场,设置秘密写票室和公共代写处,准备选票、票箱和选举用的黑板、表册资料等;选举可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进行选举,也可同时进行,但不得先选委员,再由委员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步:正式投票选举。2月28日召开选举大会。
1.以村(居)委员会为单位,召集选民参选,核实到会选民人数。宣布选举人员,对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如按时回村参加选举或委托其他选民代投票,应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年老、病、残、行动不便及其他原因可委托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2.在正式投票选举前,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安排村(居)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竞选演讲”,就治村方案、奋斗目标、措施、当选理由及态度等发表“演讲”,另一候选人同时回避。在演说结束后,进行正式投票选举。
3.检查并密封票箱。所有票箱要当众开箱,检查前贴上封签。
4.启封,清点选票,讲解选票,并验证发票。为节省投票划票时间,选举大会应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验证发票处,由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一名负责查验参选证和委托证,并与选民登记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选民证、委托证背面作出“选票已领”和其他标记,另一名负责选票发放和统计发出选票的张数。剩余选票应由总监票员、总计票员当众销毁或剪角作废。
5.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当众公布,首先是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判断本次投票是否有效,由两个条件构成:一是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张数超过本次登记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总数的一半以上;二是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总选票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本次投票方能有效。
6.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当场公布结果,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人数时,不足名额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代理主持工作;当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当选的委员协商推选一人代理主持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召开村(居)民会议补选。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五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7.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当日或次日,用公告形式向全体村(居)民公告当选名单。
(七)村(居)委会工作交接和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小组长阶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0日)
1.村(居)委会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上一届和新一届村(居)委会进行交接工作。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移交完包括公章、财务帐目、资料档案和办公设施、设备以及其它集体资产,并建立移交手续。新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签订《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书》。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成员。村(居)委会文书(会计)、妇女主任应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
2.推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在村 (居)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推选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一般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由不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的支部委员或其他党员担任。换届选举不仅要把政治觉悟高、群众威信高、监督能力强、勇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人选进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还要注意在选举期间宣传好关于村(组)务监督和村(组)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把村(居)务监督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3.推选村(居)民代表。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组织推选村(居)民代表。代表总数由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但最少不能少于20人,最多不得超过80人。推选方式有两种:一是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二是由各村(居)民小组推选。推选出的村(居)民代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向全体村(居)民发布公告。
4.推选村(居)妇女联合会。根据《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由本村(社区)妇女民主选举妇女代表,由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本村(社区)执行委员会委员,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及常委若干人,原则上,村(社区)妇联主席应当由村(社区)“两委”中女性成员担任。
5.推选村(居)民小组组长。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10日内召集村(居)民小组选民会议,组织选举产生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小组长需年满18周岁以上,秉公办事,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能力,热心为本组村(居)民服务的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村小组选民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并由村(居)委会张榜公布。
(八)总结、建档阶段(2017年3月10日至3月15日)
总结第十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验,向乡镇(街道)、县换届指导小组上报选举结果、总结及有关表册,整理换届选举的所有资料并建档。
四、需要强调和明确的问题
(一)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全部实行直接选举。按省、市社区直选面达到85%以上的要求,除东河镇凤凰梁、马家梁、印月潭、南峰寺等4个社区按《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选举相关规定选举外,全县其他所有社区均实行直接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居)委会成员。
(二)职数设置。村(居)民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由3人组成,1000人以上的村民委员会由5人组成,联合村可以增加职数,但不得超过7人;3000人以下的社区居委会由3人组成,3000-5000人的社区居委会由5人组成,5000人以上的社区居委会由7人组成。村委会职数的设置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届换届选举原则上都以过去撤并后上届换届选举的村或联合村为基数进行选举,不得随意撤村或并村选举,如确需分村或并村选举的,必须经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方可。
(三)候选人条件。各地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和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依法产生候选人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基本条件应包括: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2.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3.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谦虚谨慎,乐于奉献,正确对待权力;4.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5.本人主动依法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6.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对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各地也应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具备履职能力等方面着手制定资格条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深入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内化为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共识,并通过民主程序将这些条件写入《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固化为有约束力的规则。
(四)妇女成员“专职专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组法实施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委会选举条例》中对于确保妇女成员当选也作出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要充分考虑到多次组织召开选举大会的困难性,确定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可以适当增加名额,保证妇女正式候选人不少于2人。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没有妇女当选的情况下须在委员中指定一个职位,在事先确定的2名或更多妇女候选人中进行“专职专选”。选举前要注意向广大选民充分宣传,并在投票开始前再次重申这一新的规定。
(五)候选人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双向承诺”。要抓住选举时机,大力规范和强化村(社区)干部管理工作,把签订《候选人竞争承诺书》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书》 设定为选举工作基本程序。《候选人竞争承诺书》要明确拉票贿选、利用“三宗”或黑恶势力干扰选举等不当竞争行为和纵容或指使他人闹事等违反选举纪律行为的具体表现。《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书》要对任期目标、岗位要求、工作纪律等作出具体规定。划定如不履行承诺即按自动退出、自动辞职处理的“红线”。
五、选举经费
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各级选举机构按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严禁挤占、挪用选举经费,确保专款专用,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