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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旺苍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8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1565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府办函〔2016〕93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旺苍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工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农质发〔2014〕15号)和省食安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活动方案的通知》(川食安委〔2015〕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16〕32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旺府〔2014〕1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创建主体

(一)总体思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以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全域推进监管人员入户、监管设备入场、监管信息入网,实现监管履职网格化、监管过程透明化、监管评价实时化“三入三化·智慧监管”为特色,以乡镇和村监管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市、县、乡、村”四级示范创建为抓手,实现执法监管和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两手硬”,构建责任清晰、监管有力、执法严格、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2016年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通过省级核查;2017年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通过农业部验收合格,确保旺苍县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1.持续开展市、县、乡、村四级联创。全面推进社会共治,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性宣传,提高质量安全基础知识普及率和群众满意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确保到2017年建成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35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村105个(3个/乡镇),乡镇、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2.构建地方政府敢于担当、监管部门主动作为、生产经营者自觉行动的工作格局。按照“政府负总责、县乡机构强、监管到村社、检测全覆盖”的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绩效考核体系,切实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3.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标准化生产率100%,主要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9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标识“三品一标”(以下统称“三品一标”)获证产品占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50%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98%以上,禁用农、兽药以及非法添加物“零检出”,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制度。全面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建立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和承诺制度,逐步实现农资销售条码追溯管理和全程质量控制。

5.推进“三入三化·智慧监管”。建设全县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含门户平台和网格化移动监管系统、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农资条码销售管理系统、标准化生产信息系统)和四大支撑体系(生产基地在线监控体系、检测数据在线传输体系、农资经营追溯码管理体系、产地准出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创建主体。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县政府为创建主体,县农业部门牵头,县林园、食药、卫生、质监、经信、工商、交通、公安、环保、国土、财政、编办等部门为创建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和村为创建重点。

二、创建主要工作

2015年,旺苍县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化县”。在持续巩固和提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并立足我县实际,突出重点,呈现亮点。

(一)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县政府对县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建立“分责全覆盖、知责全落实、履责全方位、问责全过程”的网格化责任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三大工作体系,加强监管、检测、执法三支队伍建设,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元的标准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政府负总责,县乡机构强,监管到村社,检测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乡镇、生产主体为重点,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乡、村、生产主体)四级负责制。县级负责规划制定、目标考核、品牌培育、督导检查、种养殖基地建设,监管、执法和检测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推广,监督执法,追溯管理和重点监管对象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乡镇负责基地建设、农民培训、投入品日常监管及使用指导、农产品监督抽检、农产品质量追溯建设等工作。村级负责日常巡查、产地准出证明监督管理、产地环境保护与投入品使用监督服务、协助执法检查和宣传等工作。生产经营主体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生产管理及执行农业标准化技术、开展自律性检测、积极申请“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落实产地准出证明制度。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创建责任。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根据部门职能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明确创建责任(详见附件2),开展创建工作活动,制定部门创建方案,收集整理创建工作档案资料。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门机构与人员指导、督查本部门创建工作的格局。

1.农业部门(农业、水务、畜牧)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2.林园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3.食药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4.卫生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应急处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5.质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制修订和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负责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申报。

6.经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建设规划,配合做好收储运环节监管,指导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设立品牌农产品销售专柜或专区。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7.工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申报。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运输企业监管。

9.公安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10.环保部门负责农业生态保护,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1.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

12.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日常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做好资金监管。

13.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职责,优化设置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三)依法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储运企业、农产品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质量安全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等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督促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批发市场100%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推行生猪养殖保险制度,养殖场(户)参保率60%以上。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健全信用监管、信用评价和信用服务三大体系,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及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监督和信用教育机制。

(四)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创新农资监管模式,积极推进农资条码追溯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将全县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100%纳入信息平台,记录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不良信息。严格规范农药经营,实施农药售前审查备案制度。大力推广农资连锁经营,经营单位公开张贴全市统一的农资质量安全承诺,建立进销货台帐,并将信息及时上传农资条码追溯管理系统。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全县农资批发企业(12家)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实行实名制购买。探索建立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加强对规模养殖场自配饲料和规模化种植基地直购农药等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五)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摸清底数,防范风险。县级年定量检测不低于600批次(种植业产品),定性检测不得低于8000批次(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要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检测人员,产业重点村配备1名检测员,年农畜产品日常快速检测和收获前快速检测乡镇不低于200批次、村级不低于100批次,并通过检测数据平台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检测结果,收获前检测不合格的要报乡镇政府并实行暂停采收和销售。鼓励支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主要基地配备速测设备,开展农产品自检。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测率达90%以上。

(六)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配齐配强执法人员,保障执法装备,改善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水平。健全农业、食药、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及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的定期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假冒伪劣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100%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氛围。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对违法违规的苗头性问题做到“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应急案件和社会舆情,有效降低负面影响。

(七)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业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统一品种、统一投入品、统一技术规程、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的模式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围绕主导产业,健全标准体系,将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集成转化为简单实用的操作图或明白纸,入户率100%。建立健全“三品一标”认证登记补贴奖励制度,获证农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稳定在50%以上。推行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市,设立农业品牌销售专柜或专销区。强化“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尤其是“三品一标”产品生产过程标准化、标识使用规范化等方面的监管,确保“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有效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科学合理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产业区域布局。

(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网络,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县级农业部门设置专门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足专职监管人员,乡镇政府配备1名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人员,村社设立1名兼职协管员,做好监管工作。

(九)完善创新制度机制。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规章制度。按照“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要求,用两年时间建立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产地准出管理、质量安全溯源为一体的全县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溯源体系,实现主要农产品质量追溯,并与市食品安全监管溯源平台对接,逐步实现上市销售产品的实时溯源。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用严格的市场准入倒逼农产品产地准出。

三、创建亮点工作

(一)全面推进“三入三化·智慧监管”模式。2016年,建成旺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2017年底,全县乡镇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巡检、检验检测数据在线传输和农业标准化查询系统全覆盖,150家农资经营店入驻农资条码销售系统,50家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入驻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二)全面推进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乡镇政府要按照《广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考核认定评分细则》(附件3),制定创建方案,开展创建活动,收集创建资料,形成分类档案。乡镇农产品监管服务站要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落实“一图(产业分布图)、二书(责任书、承诺书)、三员(监管员、协管员、检测员)、四定(定职责、定区域、定任务、定考核)、八项制度(目标考核、教育培训、公开承诺、巡查、检测检疫、产地准出、追溯管理、应急处理)”安装上墙建设任务;督促指导村级农产品协管室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落实“一个人(每个村聘任一名协管员)、一间房(固定一间办公用房并挂牌)、一组设备(快速检测、数据处理上报设备)、一套制度(巡查记录报告、检测监管准出、宣传协助执法)”建设硬件与制度上墙任务。切实加强农资市场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安全巡查、宣传及协助执法等工作,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基层发现机制。 

(三)扎实开展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交叉抽检。通过“双认证”的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要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交叉监测计划方案,确保检验检测准确、科学、高效。加强县级农产品检测站能力建设,更新完善设施设备,强化技能培训和质量管理,解决好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问题。 

(四)积极推行“三先三后”产地准出管理。产地准出管理要坚持生产经营者主体、协管员监督和品牌化促进三大原则,切实做到“三先三后”,即先检后证(产品上市前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具产地合格证明),先证后标(产品取得产地合格证明后,才能使用品牌标识),先网后市(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上网进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后,才能进入收储销售环节),实现全程质量监控和追溯信息可查询。

(五)严格监督检查和工作约谈。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行“飞行检查”,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问题不解决、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广农质安组〔2015〕7号)的规定开展约谈,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创建步骤

(一)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4月—2016年12月)。全县开展创建工作,完成各项创建目标任务。

(二)省级技术核查(2017年3月)。接受省农业厅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专家组,对创建工作现场技术核查,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7年4月—2017年8月)。落实技术核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四)省级综合评审(2017年9月)。接受省农业厅组织以第三方专家为主的工作组,对创建工作进行现场综合评审。

(五)群众满意度考核(2017年10月)。由省农业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开展群众满意度考核,并上报农业部命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政府负总责、乡镇属地管理、部门分级管理”责任制。县上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创建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创建责任,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创建工作日常事务。加强创建信息上报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旺苍县农业局)的工作对接,联络员:农产品监管股何剑锋,联络电话0839-6206010。

(二)强化要素保障。认真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函〔2014〕162号)要求,健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农业综合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和执法人员;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按标准足额预算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186万元。

(三)严格逗硬考核。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已被纳入市政府对县政府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县政府将对乡镇及县级成员单位实行逗硬考核。 

(四)强化宣传引导。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和展示展销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宣传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认可、检测结果、行政处罚等,依法向社会公开。科普解读公众关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敏感问题,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广大群众科学、理性地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高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促进全社会共同监督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

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2.广元市创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活动责任单位

3.广元市创建国家级安全监督示范乡镇考核认定评分细则表


附件1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本办法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由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

第一部分:工作考核

工作考核部分包括50个考核要点,15个关键项(带*),共计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60%。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6分)

(一)组织领导(4分)

1.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2分)。

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畜牧、水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商务、质监、粮食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2分)。

(二)绩效考核(6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2分)。

4.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2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2分)。

(三)规划计划(2分)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1分)。

6*.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1分)。

(四)经费保障(4分)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分)。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2分),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1分)。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1分)

(一)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3分)

9.100%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

10.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1分)。

(二)人员培训(1分)

11.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1分)。

(三)过程控制(2分)

12.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0.5分),落实生产记录制度(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0.5分)。

13.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0.5分)。

(四)产品自检(3分)

1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1分)。

15.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1分)。

16.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1分)。

(五)无害化处理(2分)

17.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1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1分)。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1分)

(一)市场准入和监管名录(2分)

18*.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其中,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

(二)规范经营(4分)

19.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0.5分),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0.5分)。

20*.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0.5分),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0.5分),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0.5分)。

21.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0.5分),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1分)。

(三)平台管理(3分)

22.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1分),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2分)。

(四)质量监测(2分)

23.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1分);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0.5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9分)

(一)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查(5分)

24.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1分),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1分),县一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1分),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1分),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1分)。

(二)日常巡查(3分)

25.乡镇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1分);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7200个(2分)。

(三)信息公告(1分)

26.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1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13分)

(一)执法检查(4分)

27.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4分)。

(二)依法处置(2分)

28.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2分)。

(三)健全机制(4分)

29*.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2分)。

30.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1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1分)。

(四)应急处置(3分)

31*.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2分)。

32.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1分)。

六、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8分)

(一)环境监测(2分)

33.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1分)。

34.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1分)。

(二)标准入户(2分)

35.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1分),标准入户率达到100%(1分)。

(三)技术推广(2分)

36.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1分)。

37.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1分)。

(四)质量安全认证(2分)

38.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1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1分)。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18分)

(一)监管能力(5分)

39*.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1分),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1分)。

40*.县域内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1分),具有监管服务能力(0.5分),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0.5分)。

41.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1分)。

(二)检测能力(4分)

42*.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2分),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2分)。

(三)执法能力(4分)

4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1分),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

44*.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1分),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

(四)设备条件(5分)

45.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2分)。

46.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1分),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1分),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1分)。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14分)

(一)完善制度(4分)

47.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4分)。

(二)创新机制(10分)

48*.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3分)。

49.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5分)。

50.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2分)。

第二部分:质量安全水平

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20%,包括2个关键项(带*)。

一、质量安全水平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为测算依据。

二、监测范围要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监测参数要包括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要素。

三*、监测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

四*、本县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五、由监测合格率的分子数值乘以20%,测算出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第三部分:群众满意度

群众满意度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20%,包括1个关键项(带*)。

一、群众满意度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群众满意度考核要包括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监管部门工作情况、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知识宣传普及情况、投诉举报情况、遇到问题的处置情况、质量安全状况等多个方面内容的满意度。

三*、群众满意度应在70%以上。

四、由群众满意度的分子数值乘以20%,测算出群众满意度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附件2

广元市创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活动责任单位

依据农业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结合广元实际,制定考核内容的相关责任单位和局属内部责任科室,请县区根据你地实际进行完善。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6分)

(一)组织领导(4分)

1.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2分)。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水产)、畜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环保、工商质监、粮食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2分)。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农业局监管股

(二)绩效考核(6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2分)。责任单位:县区委政府目标办;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4.县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考核(2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2分)。责任单位:县区委政府目标办;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三)规划计划(2分)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1分)。责任单位: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6.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四)经费保障(4分)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分)。责任单位:县区财政局;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2分),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1分)。责任单位:县区财政局;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1分)

(一)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3分)

9.100%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经作站、农经股、动监所、畜牧生产站

10.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执法大队

(二)人员培训(1分)

11.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经作站、畜牧生产站

(三)过程控制(2分)

12.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0.5分),落实生产记录制度(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水)兽药管理、农(水)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0.5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植保站、经作站、农经股、畜牧生产站

13.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0.5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县区农业局动监所

(四)产品自检(3分)

1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15.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县区农业局动监所

16.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检验监测中心(站)

(五)无害化处理(2分)

17.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水)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1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动监所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1分)

(一)市场准入和监管名录(2分)

18*.实行农药、鱼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其中,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供销合作社;县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兽医站、畜牧生产站、饲料站

(二)规范经营(4分)

19.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0.5分),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0.5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供销合作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兽医站、畜牧生产站、饲料站

20*.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0.5分),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0.5分),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0.5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供销合作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兽医站、畜牧生产站、饲料站

21.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0.5分),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供销合作社;县区农业局监管股、执法大队

(三)平台管理(3分)

22.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1分),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2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供销合作社;县区农业局监管股、执法大队

(四)质量监测(2分)

23.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1分);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0.5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执法大队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9分)

(一)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查(5分)

24.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1分),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1分);县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1分);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1分);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县区农业局监管股、检测中心

(二)日常巡查(3分)

25.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1分);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240个(2分)。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三)信息公告(1分)

26.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13分)

(一)执法检查(4分)

27.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4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动监所

(二)依法处置(2分)

28.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水)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2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县区农业局监管股、动监所、执法大队

(三)健全机制(4分)

29*.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2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公安局;县区农业局监管股、执法大队

30.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1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公安局;县区农业局监管股、执法大队

(四)应急处置(3分)

31*.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区域内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2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32.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六、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8分)

(一)环境监测(2分)

33.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环保局;县区农业局畜牧生产站

34.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环保局;县区农业局畜牧生产站

(二)标准入户(2分)

35.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1分),标准入户率达到100%(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县区农业局相关科室,做好2-3个点位

(三)技术推广(2分)

36.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水)兽药使用等技术(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县区农业局植保站、土肥站、畜牧生产站

37.开展蔬菜水果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水务)局;县区农业局经作站、水产站、畜牧生产站

(四)质量安全认证(2分)

38.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1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18分)

(一)监管能力(5分)

39*.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1分),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1分)。责任单位:编办、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40*.县域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1分),具有监管服务能力(0.5分),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0.5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41.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二)检测能力(4分)

42*.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2分),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2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县区农业局检测中心

(三)执法能力(4分)

4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1分),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县区农业局执法大队、

44*.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1分),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责任单位:编办、县区农业(畜牧)局、食安办;县区农业局监管股、执法大队、检测中心

(四)设备条件(5分)

45.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2分)。责任单位:县区财政局;县区农业局计财股

46.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1分),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1分),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1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科教站、农广校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14分)

(一)完善制度(4分)

47.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4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相关科室 

(二)创新机制(10分)

48*.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3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49.因地制宜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5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50.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2分)。责任单位:县区农业(畜牧)局、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农业局监管股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