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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汛期洪涝灾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5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334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府办函〔2016〕85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汛期洪涝灾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办,县级相关部门,旺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汛期洪涝灾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各类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有效应对灾害事故。现就规范汛期洪涝灾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自然灾害统计表分类:

1.乡镇(管理办)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见附件1)。

2.县级部门负责全县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汇总(见附件2)。

3.县防汛办负责全县各行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汇总(见附件3)。

(二)灾情报告:

1.报告内容: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范围、受灾情况、防灾救灾及抢险措施和投入资金等情况。

2.报告类型:分初报、续报、核报。

二、报送时间

(一)汛期(5—10月):若遇灾情,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二)非汛期(1—4月、11—12月)于当月25日17时前报送当月本地灾情。

(三)年报:每年12月25日17时前报送全年本地灾情和全年的防灾减灾工作情况报告。

(四)专报:

1.单项单次自然灾害,按县应急办或县防汛办的专题通知要求,报送灾情报告,并附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表。

2.县政府领导要求报送的专项灾情报告及损失统计表。

三、工作要求

1.人员要求:各乡镇管理办、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的信息报送工作。并将信息报送人员信息表于2016年7月7日前报县应急办和县防汛办(见附件4)。

2.灾情报送程序:各乡镇(管理办)、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汛期洪涝灾害灾损数据统计报送办法(暂行)》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开展核灾、报灾工作。一是各乡镇(管理办)要及时准确将灾情报告报送县应急办、县防汛办和相关部门;二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将所属行业灾情数据报县应急办和县防汛办;三是县防汛办负责全县洪涝灾害损失统计的汇总,并及时报送县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审定,经审定后,再分别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应急办。

县级有关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灾情数据时,要与县应急办和县防汛办沟通,确保上报数据和口径保持一致。

3.灾情数据表要求:各乡镇(管理办)、县级有关部门向县应急办、县防汛办和县级相关部门报送灾情数据时,信息报送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灾情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报送方式:灾情报告和统计报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先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县应急办、县防汛办和县级相关部门,然后报送纸质文档。

各辖区和相关行业要切实规范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务必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容及表格样式,及时准确报送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数据和灾情报告。对瞒报、迟报、漏报的,将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该项工作分别纳入应急管理和防汛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四、信息报送途径

1.县防汛办:联系人,王定炳;联系电话。4202777;传真:4202444,电子邮箱:284744660@qq.com

2.县政府总值班室:联 系 人,傅黎高、张月婷;联系电话,4205189、4201166;传真,4203689;电子邮箱:1928452848@qq.com

附件:

1.旺苍县乡镇、管理办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表(共10页)

2.旺苍县县级部门自然灾害损失汇总表(共10页)

3.旺苍县自然灾害损失汇总表(共2页)

4.旺苍县自然灾害损失信息报送人员信息登记表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附件: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