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函〔2016〕75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办),县级相关部门:
《旺苍县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旺苍县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通过部分残疾人的成功创业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就业,推动困难残疾人脱贫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广府发〔2015〕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二条 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由省市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在县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残疾人创业扶持。
第三条 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由县残联、县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县残联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
具有旺苍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投资创办的企业(出资比例或合伙份额占80%以上)。
困难家庭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重灾残疾人、残疾人大学毕业生以及残疾人开办的能够带动更多残疾人就业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四章 扶持条件
第五条 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残疾人申请项目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或加工业等,达到一定规模,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有场地租赁者还需提供一年以上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招用残疾人的企业须签定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二)当年度内残疾人通过变更公司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方式成为投资人的企业,不能申请扶持;注销原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再注册登记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其间隔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才具备申请资格;重复注册登记多个经营实体或实行连锁经营的,只能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多个残疾人联合创业项目以项目为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作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申请人。
第五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创办的企业,可参照如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其企业招用残疾人占在岗职工10%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招用残疾人5人以上且注册资本500000元以上的企业,可按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含农村休闲旅游服务如农家乐等),按照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四)对从事种植或养殖业的残疾人,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享受创业扶持资金,具体规模如下:①小家禽500只以上;②生猪50头/羊100只/牛10头以上;③水产10亩5000尾(个、条)以上;④水果10亩以上;⑤苗木10亩以上;⑥加工业年产值50000元以上;⑦手工业年产值50000元以上。符合条件任意一项的残疾人,可按3000-2000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原则上不重复发放,扶持总额控制在年度预算内。
第六章 受理程序
第七条 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管理办)残联填写《旺苍县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创业项目的创业时间、经营状况、经营地点、资金投入等情况(附项目图片资料);
2.身份证件。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退);
3.从业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原件验退)、复印件,或进入市场、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
4.社保证明。招用残疾人的创业项目或经营实体,须出具缴纳有关社会保险的证明;
5.残疾人本人或家人的“一折通”账号复印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核实。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的审批程序为:
1.初核。乡镇(管理办)残联接到残疾人的申请审批表后,按照扶持条件对申请项目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材料审核,确定推荐扶持的项目报县残联。
2.核实。县残联根据乡镇(管理办)残联对项目的初审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实。
(三)提出方案。县残联结合本年度扶持资金筹集情况,提出可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的初步方案,再通过县残联理事会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及资金方案。
(四)公示。经确定的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在申请人所在的乡镇(管理办)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县残联根据研究拟定扶持的项目资料报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审核。
(五)审批。县残联将拟定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八条 资金发放。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县残联组织将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全部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残联、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创业专项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一)县残联要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发放、使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二)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得享受残联系统的扶助资金和帮扶服务,同时收回扶持资金。对在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在完成创业扶持计划目标后的结余资金,次年滚动使用。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会同县残联负责扶持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二)工商管理部门做好残疾人创业过程中《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为残疾人申办营业执照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收费项目的减免优惠。
(三)人社部门及其所属劳动服务机构帮助创业残疾人落实好政策性创业扶持资金。
(四)县残联负责创业扶持工作目标的制订和实施,创业扶持项目的现场核实,以及创业扶持资金的计划、拨付;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做好扶持对象的档案建档工作,并将残疾人创业扶持工作纳入对残疾人的个性化服务内容和个性化服务方案中,把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录入量服平台。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