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人社〔2016〕174号
旺苍县“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关于我县“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执行
新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服务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11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三支一扶”计划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在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同步调整“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待遇标准。为确保我县“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与其他事业单位同步、足额兑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在岗和已解除协议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部分由各服务单位负责补放,其中已解除协议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按照在岗月份补发。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后的工作、生活补贴由各服务单位在申报本单位在编人员工资表时一并申报。
二、调整后的标准
按照(川人社发〔2016〕11号),我县“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后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如下:
学历 |
基本工资 |
津补贴 |
绩效 工资 |
合计 |
||
岗位 工资 |
薪级 工资 |
超64元 津贴 |
艰边 津贴 |
|||
本科 |
1220 |
299 |
95 |
150 |
2177 |
3941 |
专科 |
1150 |
251 |
95 |
150 |
2085 |
3731 |
三、严格平时管理
各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和《旺苍县“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旺人社〔2015〕300号),切实加强对“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认真抓好平时的考核管理。对已落实就业单位和解除协议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要及时核实情况,上报县人社局“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并从下月起停发其工作、生活补贴。
旺苍县“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