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
工 作 方 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2014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关于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要求,根据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委办公室、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14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旺府发〔2015〕5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关系为主线,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明晰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为重点,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采取一村(组)一策,逐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公开公正,发扬民主。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改革的全过程,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规范操作,保持稳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握关键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四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先行局部试点,在取得成熟经验基础上,再行扩大试点,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试点单位、试点主体和试点范围
(一)试点单位。嘉川镇、英萃镇、农建乡各选一个村作为县级试点单位,其他乡镇也可结合实际,自行选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试点。
(二)试点主体。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的主体,是由原农业生产队、生产大队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具有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性质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三)试点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不包括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成员范围。坚持依据法律、发扬民主、尊重历史和维护稳定的原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准确界定成员资格,建立成员名册,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利。探索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居)民的权利关系。
(二)赋予财产权利。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保障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范围,确定比例,兑现分配,落实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权。在保障落实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和收益权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的实现形式,实现成员带股进城创业;在人行、银监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赋予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
(三)完善法人治理。建立与股份合作制产权管理相适应的法人主体,制定相应的章程,完善股东(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置问题。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形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创新资产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分类经营、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性资产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选聘职业经理人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联合组建经济实体直接进入市场,也可选择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在尊重成员意愿前提下,探索引导成员利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资源性资产,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集体统一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的有效机制。
(五)健全制度体系。制定资产经营、民主管理、议事规则、股权权利等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相关重大事项须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强化审计监督,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运行安全高效。
四、试点工作的主要步骤
(一)抓好前期工作(2015年7月1日至7月31日)
1.成立机构。县委县政府成立旺苍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检查验收工作。嘉川镇、英萃镇、农建乡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相应工作机构,按照本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实施辖区试点工作。试点村(组)成立由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小组,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
2.制定方案。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改革试点村(组)根据本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包括:改革具体范围、工作步骤、清产核资的内容、集体资产公示、参加股份量化人员条件、股份设置形式、时间安排等内容。
3.业务培训。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乡镇、村、组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操作办法、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等内容。
4.宣传动员。县、乡、村、组要层层召开动员会,宣传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每个工作环节的具体做法,做到家喻户晓。
(二)开展清产核资(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1.清产核资。由县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试点乡镇、村(组)等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核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核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张榜公示。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聘请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形成的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共有财产,根据各方出资额按比例确定权属关系。对于价值不确定或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在清查数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委托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值重估。
(1)清点现金。在抓好结报账的基础上,盘点村(组)集体库存现金,着力解决白条和票据抵库等疑难问题,努力把库存现金控制在规定的备用金限额内。切实做好收缴保管在少数群众手里的集体资金,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完整。严查私设小金库的违法行为。
(2)清查资产。按照改革试点范围中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所包括内容进行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对有账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程序核销;对有物无账的资产,要在合理估价的基础上登记入账;对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农用资产,组织村民代表民主商议,确定资产处理办法,进行拍卖处置。对未处置的集体资产,不得进行账面核销或价值变更。所有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拍卖处置,都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清产核资的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3)核实资源。全面清查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并登记造册。
(4)清收陈欠。重点是清收合同到期未结清的承包款和各项应收款。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力量清收农户陈欠往来,特别是村干部的往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5)清理账户。对实际已结清且长期无新业务的资产负债类账户要进行转账处理,做到账实相符,严禁账外账。
2.资料公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将各村(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产类别、名称、价值、使用或保管人等。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有异议的,须重新进行清理核实及公示。
3.登记台账。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及时登记资产、资源台账,增设账外资产辅助账,根据需要调整相关账务,力争使所有属于集体的资产资源全部登记在册,不重不漏,并形成清产核资结果决议。
4.健全制度。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经营制度、资源台账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三资”管理制度,强化集体资产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三)开展股份量化(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1.确定量化人员。根据村(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方案和《旺苍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由村(组)确定并提出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人员的名单草案,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形成决议;有异议的,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进行审议和公示。参与股份量化的人员原则上是各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股份量化的人员名单,经决议确定后实行固定,不再因人口变动而调整。
2.股份量化资产。根据村(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方案,由村(组)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到人的草案,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形成决议;有异议的,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进行审议和公示。股份量化资产范围是经清产核资确认备案的集体净资产(包括未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只设置个人股,不留集体股。股份按清产核资的资产总量和确定参与股份量化人数进行综合设置。具体设置方式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从以下方式中自行选择。
(1)作价折股。将所有集体资产作价计入会计帐内,按集体所拥有的净资产总额量化到成员,无集体净资产的,可按分类折股的方法进行股份量化。具体方法是:对未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帐内核算的所有资产(包括未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或协商作价,由财务人员对未入账资产和清理核增核减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扣减当年未分配收益后,确定为应量化集体净资产总额;按一定的金额如1元、1角或1分,确定每股票面价值;用应量化集体净资产总额除以每股票面价值确定应量化总股份数;应量化总股份数除以成员总数,即为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有的股份数。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后,会计人员应对相关科目进行调整。
(2)分类折股。将集体资产分为资产股和资源股两大类。资产股按上述方法进行量化,无集体净资产的,只量化资源股。资源股份折股的方法:确定未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面积;按1亩、1分或1厘,确定每股单位面积;以未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面积除以每股单位面积,确定资源股总股份数;用资源股总股份数除以成员总数,即为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有的资源股股份数。未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面积人均不足1厘的,不设资源股,按作价折股方法进行量化。
3.登记颁证。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后,乡镇人民政府、改革试点村(组)及时分级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台账,并向股权人颁发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
(四)规范股权管理(20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1.股权管理。股权确定后所涉试点村(组)要制定《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组建股份合作社,以股份合作社方式运营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权可以依法继承,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特殊情况可以按照股份合作社章程,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2.资产运营。股东(代表)大会为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初预算、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份合作社在进行资产经营时要以集体资产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为前提,可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经济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进入市场。
3.收益分配。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实行年初预算,扣公共开支费用、发展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经费等费用后,剩余部分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如当年无结余,不进行分配)。
4.监督管理。股份合作社要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支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做好试点总结(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主要任务是:及时做好资料归档,全面分析总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成效、不足,认真解决试点中的矛盾纠纷,为全面推开奠定坚实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农工委、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和园林局、县畜牧食品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试点各项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日常协调和指导服务;县财政局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费支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确认、地类界定、用地性质转换等工作;县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林木权属确认工作;县法制办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县公安、民政、住建、交通、水务、教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中户籍、公益设施、集体房屋、公路设施、水利设施、集体校舍等权属确认相关工作。
(三)广泛宣传动员。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本利益,各乡镇(管理办)、县级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县外宣中心、县电视台要及时跟踪报道,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赢得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鼓励探索创新。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基础上,支持和鼓励试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资产运营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机制,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在活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附件:旺苍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旺苍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亚洲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仕军 县委副书记
沈友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鲜 勇 县委农工委主任
刘 雄 县教科局局长
杨静茂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朱思全 县财政局局长
李宏元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昝绍福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柳玉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付建春 县水务局局长
何茂华 县农业局局长
杨 永 县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陈凯生 县文广新局局长
肖翠兰 县卫生局党组书记
李 林 县审计局局长
李 潮 县畜牧食品局局长
蒲 刚 县国资办主任
张 军 县工商局副局长
周志林 嘉川镇镇长
李 国 英萃镇镇长
赵 蓉 农建乡乡长
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何茂华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