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函〔2015〕186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办,县级有关部门,旺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广府办函〔2013〕90号)、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广元市供地大会审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府办发〔2015〕125号),结合我县领导成员分工和部门职能调整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工作制度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和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县委分管常委和分管副县长兼任。
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和园林局、县审计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人防办、县物价局、县招商局、县煤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等20个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旺苍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1.依据产业政策和土地矿产市场情况,研究审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配置计划、范围和时序。
2.审议土地使用权、矿业权配置和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延续、转让、变更、登记等疑难、遗留问题。
3.审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收回)及其补偿安置方案。
4.审议低效闲置土地和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5.裁定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和地质遗迹的出让、评估价格争议。
6.裁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地质遗迹及他项权利争议。
7.审议重大土地、矿产、地质违法案件。
8.审议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和协调决策的土地、矿产资源、资产和地质环境管理等重要事项。
(二)旺苍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能
1.负责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2.负责拟定提请委员会审议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方案。
3.根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要求,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档案管理和归档等工作。
4.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发挥好土地、矿产、地质管理、处置的决策参谋作用。
5.按委员会决策意见办理好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遗迹开发利用及处置的具体事务。
6.负责委员会内外的综合协调联系工作。
7.负责办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旺苍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决策机制
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实行会议研究、民主集中决策机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不同的工作主题内容,报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与工作主题内容相关的成员,以及土地、矿产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集体研究。
2.决策方式
对一般性、常规性、政策性、程序性事项,由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召集主持研究决策。对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由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报请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研究决策。对关联性较强的相关事项,可与县规委会、安委会等会议联署研究决策。
3.会议制度
(1)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若因特殊情况必须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或主任请假,并指派分管熟悉相关业务的领导或业务人员参会。
(2)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应按照会议要求积极参会。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及业务主办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列席会议。
(3)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应在参加会议前,就上会研究议题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参会准备。涉及特殊情况需作专题说明的,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并作书面汇报说明。
(4)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负责搞好会议的组织安排和后勤服务;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拟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方案,组织搞好议题调研,做好情况资料收集和汇报介绍准备,搞好会议记录;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会议的通知安排、会场布置准备和政府专题会议记录工作,拟定、印发会议纪要,并跟踪督促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