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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旺苍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321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府办函〔201587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8


 

旺苍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

1.重点检查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2.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农业面源污染情况(县农业局牵头,县畜牧食品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畜牧食品局等部门配合)

3.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县环境保护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县水务局等部门和乡镇配合)

4.重点检查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安监局、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5.重点排查涉危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是否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次生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县安监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6.突出抓好“十七个重点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及非煤矿山、冶金、石化、化工、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采矿)的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检查。(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7.突出抓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国土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大力开展矿山采选企业环境守法检查。(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局等部门配合)

8.突出抓好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

1.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是否取缔。(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3.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和实施。(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4.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编制。(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5.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县米管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局等部门配合)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1.重点排查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和审批部门等情况。(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2.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排查结果,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3.针对道路施工、房地产开发、砂石开采等建设过程中,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排查,督促落实以扬尘污染防治为主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对拒不整改的规范化程度差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重点检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重点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及征收新标准,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县环境保护局牵头)

(六)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要求,加大落后产能检查力度,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结构调整。(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6月)

成立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附件),做好充分动员部署,制定我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二)集中检查阶段(20157月至9月)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检查范围、检查内容,认真开展检查,全面掌握工业园区、辖区内排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情况,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台账。

(三)分类处理阶段(201510月至1120日)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依法分类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治、关闭等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四)迎检验收阶段(20151121日至125日)

做好充分准备工作,迎接市政府环保大检查督查及验收工作组的检查验收工作,全力确保我县顺利通过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相关乡镇、部门认真开展工作。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二)强化排查,及时整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工业园区和全县所有企业进行认真、细致地排查,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对污染严重的,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坚决关停或关闭。要强化执法检查,对已经立案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尽快结案,对新发现的要及时查处。

(三)强化督查,严格问责。县环境保护局、县目督办要牵头组织,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要求,加强对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督查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旺苍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旺苍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长:胥勋雷  副县长

副组长: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员: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伍福坤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邓绍林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宋永忠  县农业局副局长

章世鹏  县米仓山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熊学乾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城市

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钱勇兼任,副主任由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宏兼任。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按照工作方案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和主要工作任务,于每周三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联系人:李丹、万林凯;联系电话:0839-4222575;传真:0839-4222575;电子邮箱:1786885801@qq.com;地址:旺苍县环境保护局3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