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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06-02 来源:旺苍县人民政府 点击量:2758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城镇燃气事故风险和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我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多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我县辖区范围内已投入运行的城镇燃气行业出现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停气一天以上的重大险情。包括:燃气贮罐站、换气点、瓶组管道供应、运输(送)事故等。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和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有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交警大队。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职责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负责启动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和信号;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审查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承接事故报告;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并续报执行指示和批示情况;负责储备抢险救援物质,抢修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保证救援工作的需要;事故发生后,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和城镇燃气经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城镇燃气泄漏以及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工作;组织搜救受伤和中毒人员,落实必要的事故抢险救援设施设备。

县卫生局:负责确定救援定点医院和受伤人员专业治疗方案,培训相应的专业救援医护人员;指导、督促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发生后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督,对供给受灾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等级,对可能存在的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指导消除事故现场遗留危害物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输送,确保抢险道路畅通。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负责事故现场电力供应,保障通信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事故现场消防水源供给,并协调其他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其他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把握准确舆论导向,按照有关规定向外发布事故信息。

有关乡镇(管理办)、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本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加强本辖区群众安全教育,一旦发生事故,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应急处置

(一)处置程序

1.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城镇燃气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迅速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办)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等部门,有关乡镇(管理办)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制定的本级应急预案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实施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向群众发出危险避险警告,立即上报县政府应急办(电话:4205189)和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电话:4202393)。

3.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由指挥长下令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工作,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二)现场指挥与控制

根据事态发生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针对城镇燃气经营过程中出现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医疗专家进行现场医疗救治,及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关阀堵漏、灭火、稀释、冷却),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7.保护重要设施,防止对江河、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四、现场恢复、事故调查和信息发布

(一)现场恢复。事故得到控制后,县城镇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专家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报县城镇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实施现场清污、净化、清洗等工作。县环保局应当对现场进行连续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待事故现场危害消除后,由县城镇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事故现场恢复正常。

(二)事故调查处理。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信息发布。旺苍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消息和新闻发布由县政府统一负责。

五、应急保障

(一)救援装备保障。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备有关抢险救援物资,依托现有装备,合理布局并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完善和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应急队伍保障。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专职救援队,配备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做到常备不懈。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要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应急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六、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一)宣传。有关乡镇(管理办)、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基层干部、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告知城镇燃气经营和使用危险性以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城镇燃气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安全知识。

(二)培训。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员工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对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演练。城镇燃气经营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办)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本单位、本地区和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七、附则

1.本预案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县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发生特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本预案与《旺苍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并执行。

3.本预案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