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县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规范、平战结合、反应迅速、保障救援,发动群众、社会参与,加强预警、科学决策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旺苍县范围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环保事故处理工作。
2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
环境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为:i(特大)、ii(重大)、iii(较大)、iv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2.1 特大事故(ⅰ级)
①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②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④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⑤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类放射源失控发生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⑥ 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⑦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2重大事故(ⅱ级)
①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③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④ 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⑤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乡(镇)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2.3较大事故(ⅲ级)
①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②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③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4一般事故(iv级)
① 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②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③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3.1.1组织机构
3.1.1.1领导机构
成立旺苍县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事故的安全处理过程负总责。
组 长:胥勋雷 副县长
副组长:罗 凡 县政府办主任
罗 华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陈 博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奉永德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何万祥 县公安局政委
昝绍福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付建春 县水务局局长
何茂华 县农业局局长
黄 铭 县卫生局局长
蹇德猛 县安监局局长
钱 勇 县环保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
3.1.1.2指挥机构
分四级设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系统。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旺苍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视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紧急响应、救援。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政府办主任、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预案涉及部门领导,涉及企业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组成。
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危机源系统内,依照工作职责处置。
3.1.1.3日常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钱 勇 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王秀明 办公室主任
罗学刚 污染防治股股长
刘 宏 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吴青松 环境监测站站长
陈忠俊 生态与农村环境管理股股长
张明华 行政许可股股长
何俊明 总量减排股股长
赵丽虹 财务股股长
办公室下设环境监测组、现场监察组、综合协调组、检查督导组、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组,分别负责具体工作。
3.1.2组织机构职责
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保持整个应急预案网络通信畅通,随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通报事故现场态势,执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分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3.2队伍编制及任务
3.2.1快速反应力量
3.2.1.1现场监察组
组长:刘 宏 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任务:负责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接警、出警工作,保护事故现场,进行污染源调查,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3.2.1.2技术咨询组
组长:罗学刚 污染防治股股长
任务:利用已建立的专家库资源,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分析污染现状、污染趋势。
3.2.1.3环境监测组
组长:吴青松 监测站站长
任务:负责日常性监督监测工作,制定应急监测预案,执行预案并实施现场监测,为应急事故的全过程处理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性、定量报告及相应扩散模式,为实施现场救援提供科学依据。
3.2.1.4综合协调组
组长:王秀明 办公室主任
任务:负责做好与县政府沟通、协调及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
3.2.1.5检查督导组
组长:陈忠俊 生态与农村环境管理股股长
任务:负责对各小组职责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为事故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3.2.1.6宣传报道组
组长:王秀明 办公室主任
任务: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做好事故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3.2.1.7后勤保障组
组长:赵丽虹 财务股股长
任务: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做好事故处理的后勤保障工作。
3.2.2基本救援力量
3.2.2.1医疗卫生部门
结合环境污染特性,确定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机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及相应应急准备措施、医疗队伍、设备等,为现场医疗救治提供必要保障。
3.2.2.2公安部门
按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所需,提供警力数量、布控方案、行动措施;交警部门提供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保障;消防部门提供现场处置、防控保障。
3.2.2.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群众宣传教育、安抚工作,并做好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救治工作。
3.2.2.4农业部门
提供事故涉及农业方面的技术支持。
3.2.2.5水务部门
提供事故涉及渔业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3.2.2.5气象部门
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气象条件保障。
3.2.2.6企事业单位
为应急事件的处理提供技术、物资、人力保障。
3.3指挥中心设置
指挥中心设在旺苍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心常设立12369公开举报电话。
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电话: 0839-12369(24小时) 0839-4222575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设置可根据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适时调整。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旺苍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根据污染情况启动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紧急救援。
一级、二级响应:指挥中心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组织所有应急力量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危机状态,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根据实施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紧急处理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人员各尽其职、救援工作灵活开展;
根据危机情况,在技术支撑下科学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指挥中心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现场的态势,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级、四级响应:指挥机构按照预案要求调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因突发环境事件存在不可预见、作用时间较长、容易衍生发展的特点,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响应等级升级或降级。
4.2应急行动
4.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① 分析确认事故信息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应急办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② 开通与相关县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及处置进展情况;
③ 开启应急指挥设备,为事件应急指挥部与事件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④ 必要时通知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到位;
⑤ 根据专家建议和指挥命令,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建议;
⑥ 派出环境监测人员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调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增援;
⑦ 必要时,按照指挥部的决定,请求驻旺武警或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增援;
⑧ 随时向县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⑨ 对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⑩ 按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2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指挥、协调现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要接受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的领导,并及时将现场环境事件处理工作情况向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报告。
4.3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应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也不得将应急装备、设施挪作他用。
4.4新闻报道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i、ii级环境事故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
4.5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完成事故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完成整个应急总结报告,同级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建立事故灾害风险评价、评估体系
针对我县幅员广阔、条件各异的实际情况,建立事故灾害风险评价评估体系,特别是放射源丢失、危险物排放、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后果严重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根据风险评价、评估结果,对重大污染源多、安全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 应急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和完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县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和县、乡镇、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充实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旺苍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切实保障新形势下应急工作的需要。
6.1通信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与各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指挥部,通过公共通信平台实现通信信息联络,实现信息共享。
6.2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和领域的救援力量、装备配备,尤其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测、监察等专用设备和应急监测的配备。
6.3 救援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建立交通、消防、环保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等相对集中的乡镇政府、街道应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建立核辐射、危险化学品等专业应急队伍。
6.4 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基本物资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常备物资储备。
6.5 人员的安全保障
专项应急预案中应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和社会群众的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处置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导。
专业监测、监察和环保管理人员应当配备与救灾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6.6应急经费保障
按照原则,事故灾难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负责保障。
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后勤、物资征用、善后等其他各项经费。
6.7其他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监测、监察车辆、应急设备、个人防护设备、交通工具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项目的立项管理;参与事故后恢复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它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县水务局组织力量开展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
县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事故后生态恢复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组织监督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实施。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参与相应的应急工作,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7公众参与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应在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全民环境安全意识。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对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积极参与县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演习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组织或参与演习后,及时总结、评估,不断改进。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8.2预案的制订与修改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改和补充。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