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控制农(牧、渔)业环境(以下称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份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原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确保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和危害程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县、乡镇、村三级预警和应急处理。
(三)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信息等进行有效的整合,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四)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原则。建立预警和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五)坚持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原则。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环保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科学防范。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四、概念界定及适用范围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用水域、农区大气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威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突然性事件。
当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且超出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县农业局做出响应或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和援助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五、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3.造成333.3公顷以上农田污染的;4.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5.造成跨省污染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2.造成10人以上至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中毒的;3.造成66.7公顷以上至333.3公顷以下农田污染的;4.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5.造成省内跨县(市、内)污染的。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2.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的;3.造成6.7公顷以上至66.7公顷以下农田污染的。
(四)未达到ⅲ级以上的情形为ⅳ级。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决策领导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县、乡两级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环保的副县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发改、财政、国土、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应急方案及有关规定,搞好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各乡镇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当地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协调、领导决策及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何茂华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农业局土肥站、植保站等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与各部门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拟订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完成上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信息收集
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与经信、国土、环保、水务、安监、林业、畜牧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重点收集农区周围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相关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二、监测报告
各乡镇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农业环境监测体系的设备、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例行监测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及时填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表》,并逐级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现有监测网络,开展例行监测,建立完善预警信息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评估监测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进行预测,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三、预警预报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预警报告作出分析、评估后上报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四、信息发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危害、损失、控制等情况必须由农业部经国务院授权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五、宣传与演练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农业环境保护政策宣传,加强预防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农业环境保护,做到群防群控、早防早治。同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报请决策领导机构批准,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ⅰ级响应
县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乡镇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突发事件ⅰ级预警后,及时上报市农业局且逐级上报农业部应急指挥部,经农业部启动ⅰ级响应指令后,按照农业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省、市、县和突发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应的ⅰ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ⅱ级响应
县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乡镇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突发事件ⅱ级预警后,经县应急指挥部决定,报市、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并报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备案。同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视情况报请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县政府和突发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ⅱ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一)现场救助。根据污染情况,立即通知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少灾害损失,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有关警示通告。
(二)控制污染源。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属于化学危险品类泄漏的,立即组织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处理。
(三)控制污染蔓延。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或传播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理,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四)应急监测。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污染影响与危害范围。
(五)调查评估。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序展开全面调查,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
(六)结束响应。在污染险情或危害排险后,由县技术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市、省应急指挥部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对发布警示通告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警示通告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警示。
三、ⅲ级响应
县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突发事件ⅲ级预警后,经县应急指挥部决定,报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备案。同时,立即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农业污染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环保局,并视情况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四、ⅳ级响应
县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突发事件ⅳ级预警后,经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同时,立即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一)人员安置。遭受污染伤害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进行妥善安置,对伤害较重的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抢救;对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二)污染整治。经查明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后,要组织有关专家汇同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污染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三)灾后重建。对由于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四)经济赔(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二、法律援助
受污染损失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国内外救助机构的援助,授受企业和个人捐助等。救助资金和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并及时发放到受害人手中,做好收发登记,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他用。同时,积极调动法律援助组织为受害地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汇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按照农业部建立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储备农业环境污染防护用品、化学药品、净化设备、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等。发改、经商等部门负责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跨乡镇的物资调用。
二、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致污染损害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救济资金。
三、技术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县、乡(镇)农业环境污染检测系统,负责农业污染鉴定、诊断及污染物质的检测、诊断工作。目前,县农业环境监督机构尚不具备对复杂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鉴定的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农业环境监测设备、技术及人员的储备。
四、人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必须服从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公安机关、武警部队要依法预以协助。
第七章 附 则
一、预案管理
县农业局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原则上每3年评审更新1次。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