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2014年主席令第十三号令)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定,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申请条件
1、广元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下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及以下的建设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5、因政策调整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材料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校准通知书(复制件);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评审资料;
7、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职业危害培训合格的资格证;(复制件 )。
9、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安监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安监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合格的,由县安监局出具上报文件,上报市安监局;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 工作日;
2、 承诺时限15 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6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9)4202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