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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审)
发布时间:2015-05-28 来源:县安监局 点击量:1428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2014年主席令第十三号令)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健全安全设施设计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质量负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定,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申请条件

1、广元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下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 立方米及以下的建设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5、因政策调整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6、(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定,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评审资料;

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报告;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评审资料;

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7、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职业危害培训合格的资格证(复制件);

8、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安监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合格的,由县安监局出具上报文件,上报市安监局;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6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9)4202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