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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出台35条措施 市民购房可享受多重优惠
发布时间:2015-05-26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196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

●农村居民等在市城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实行财政补助

●一次缴纳6个月公积金后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

●房屋交易契税在现行税率标准基础上统一下调25%

22日下午,市长王菲主持召开六届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7月1日起,将对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家庭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市城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实行财政补助。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包括积极调控商品住房市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财税金融支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住房公积金方面,延长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期限。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在其子女担保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0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凡到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我市提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提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继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一次缴纳6个月公积金后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装修新购及现有自住住房的,发放最高限额40万元的装修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取消公积金贷款办理环节中的中间费用,实现“零收费”。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方面,对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家庭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市城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实行财政补助,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的,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的,补助标准50元/平方米。房屋交易契税在现行税率标准基础上统一下调25%;在政府组织的房展会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在现有税率标准基础上下调5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会前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