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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发布时间:2015-05-22 来源:县统计局 点击量:266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旺府发〔2013〕11号)要求,旺苍县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全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对我县的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方案规定标准。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旺苍县统计局和旺苍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043个(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1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68个,增长22.0 %;产业活动单位2527个,增加475个,增长23.1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0811个,增加2051个,增长23.4%(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043

100

企业法人

604

29.6

机关、事业法人

538

26.3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901

44.1

二、产业活动单位

2527

100

第二产业

335

13.3

第三产业

2192

86.7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10811

100

第二产业

228

2.1

第三产业

10583

97.9

图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2043

10811

采矿业

92

制造业

145

21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7

6

建筑业

16

9

批发和零售业

124

376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

5817

住宿和餐饮业

24

44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

28

金融业

2

房地产业

17

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

6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4

2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9

359

教育

143

6

卫生和社会工作

359

2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5

4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78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1个。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78个,占38.1%;卫生和社会工作359个,占17.6%;制造业145个,占7.1%。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817个,占53.8%;批发和零售业3769个,占34.9%;住宿和餐饮业442个,占4.1%(详见表1-2)。

图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单位:个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04个,比2008年末增加62个,增长11.4%。其中,内资企业占99.8%,外商投资企业占0.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7%,私营企业占63.7%(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604

内资企业

603

国有企业

10

集体企业

52

股份合作企业

6

联营企业

3

有限责任公司

96

股份有限公司

21

私营企业

385

其他企业

30

港、澳、台商投资

-

外商投资企业

1

图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单位:个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7236人(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9人),比2008年末增加6645人,增长16.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8466人,比2008年末增加6375人,增加28.9%。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采矿业11748人,占24.9%;制造业10093人,占21.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157人,占17.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3245人,占46.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795人,占27.4%;住宿和餐饮业3388人,占11.9%(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人)

从业人员(人)

合   计

47236

28466

采矿业

11748

0

制造业

10093

92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09

25

建筑业

2778

27

批发和零售业

1560

1324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17

7795

住宿和餐饮业

648

338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

81

金融业

287

0

房地产业

349

3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5

27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75

11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07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79

1738

教育

5047

54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74

7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8

69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157

0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9人。

图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单位: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875658.72万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74.4%,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25.6%。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575个(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5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4.5%;批发、零售业122个,占21.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4个,占11.1%(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万元)

合 计

575

17868

585100.13

工业

256

11832

357171.6

建筑业

16

2168

12060.77

交通运输业

19

670

13822.05

仓储业

3

82

9050.61

邮政业

0

0

0

信息传输业

0

0

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

0

0

批发业

56

702

26157.34

零售业

68

530

14263.88

住宿业

13

480

9585.56

餐饮业

11

168

2218.12

房地产开发经营

9

243

28135.42

物业管理

5

83

6199.8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

274

83079.65

其他未列明行业

93

636

23355.33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个,从业人员82人,资产总计2135.9万元。

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第二、三产业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7868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0082人的59.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183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9.3%;建筑业2168人,占7.2%;批发、零售业1232人,占4.1%。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85100.13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66.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57171.6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40.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3079.65万元,占9.5%;批发、零售业40421.22万元,占4.6%。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29.2%,比2008年末降低了3.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6.5%,下降了7.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4.3%,提高了10.3个百分点。

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3.6%,提高了10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6.3%,下降了0.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0.1%,提高了4.1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4.3%,比2008年末下降了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5.7%,提高了4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3.7%,比2008年末下降了5.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6.3%,提高了5.5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1%,比2008年末下降了2.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7.9%,提高了2.2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4%,第三产业占96.6%。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