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函〔2015〕47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办,县级各部门,旺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严格保护耕地,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是国家运用税收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除地方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税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效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将审核确认后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部门报送的占用耕地报批资料审查时,一并审查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凡没有由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复印件的,一律不得签字或盖章。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四)土地管理部门在清理违法占地时,要通知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对清理结果要通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三、规范流程,强化协作
(一)国土部门在用地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县国土资源局中心所现场勘查,拟同意申请人用地并签署意见时,国土资源局中心所应将用地申请人拟用地情况通知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并同时通知用地申请人到当地税务所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缴纳税款;涉及减免税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机关审批;用地申请人履行完有关耕地占用税手续后,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用地申请表签署意见,国土资源局中心所在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纳税人占用农用地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在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时,将相关信息报当地国土部门。
各单位(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旺苍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申报表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附件
旺苍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申报表
家庭情况 |
户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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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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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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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住宅面积 m2 |
住房 m2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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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占地面积 |
申请修建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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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土地使用用途(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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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住 房 |
圈 舍 |
院 坝 |
种养殖业 |
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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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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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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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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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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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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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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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明 |
本人提供和填写的申请内容准确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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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房屋地理位置草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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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申请建房后、共有建筑面积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草图注明四至走向界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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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1、本表由乡(镇)国土管理员根据户主申请及村组意见实地规划后填写。2、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不予填报。无平面布置草图及“四至”走向和界线的,不予申报。无建设、路政部门规划意见的,不予申报。3、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集体土地建住宅时,要取得城建规划部门的建设许可证;凡涉及铁路、公路、管线两旁用地的,要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许可,并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把关。4、本表必须有乡(镇)村、组意见,并加盖印章。5、凡不属于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占用土地建设。必须经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6、本表一律使用钢笔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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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 补充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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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部 门 规 划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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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政 部 门 规 划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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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 小 组 意 见 |
该户申请表填写内容属实,经村民小组于 年 月 日在村公示栏公布,村民小组无异议,公布已到期,特上报审批。 |
村 民 委 员 会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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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中心所现场勘查意见 |
同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 |
地税部门耕地占用税征免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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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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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 |
同意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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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人 民 政 府 意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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