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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4-14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2371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府通〔20155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专项整治工作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过前期广泛的政策宣传,县人民政府决定集中开展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

201531以前,凡在全县城乡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销售房屋,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建设、销售房屋的行为属本次整治规范的范围。

二、整治原则

专项整治原则是: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宽严适度,重在规范;重点查处,打击典型;强化监管,刹风止乱。

三、适用政策

本次整治的房屋建设及销售行为事项,采取“宽严相济”的方法,按当时历史时期的法律政策办理(详细政策见《旺苍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专项整治政策宣传单》)。

    四、工作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548日至430日)。按照程序和有关政策,做好处罚工作。

   (二)处理处罚阶段(201551日到630日)。对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三)依法处置阶段(201571日到930日)。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处置。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5101日以后)。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办公地点

原旺苍县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楼四楼(凤凰梁鑫园巷66号园林所4楼)

六、办事流程

1.当事人提供资料到专项整治办公室(园林所4楼)填写受理登记表。

2.专项整治办公室集中受理,出具处理意见。

3.当事人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4.当事人到住建局办理建设规划相关手续。

5.当事到税务、人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当事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相关手续。

七、奖励措施费 

凡在城乡规划区已从事房屋建设销售的当事人,自通告之日起主动向专项整治工作组或相关执法部门报告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凡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当事人,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八、违法惩戒 

本通告发布后,拒不停止房屋建设销售行为、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或者继续从事房屋建设销售行为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所得、限期缴纳有关税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