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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5-04-14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2471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省政府办公厅4月13日透露,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推出多项新政,支持老百姓住房消费。
门槛更低——
首套房首付比例从30%降至20%
根据《意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此前我省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比例分别为30%、50%。“想买套100万元的改善性住房,原来要首付50万元才能用公积金贷款,现在只要30万元。”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支持力度更大——
取消申请公积金涉及的中间费用
《意见》提出,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但各地贷款额度具体增加多少,没有统一标准。”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将根据其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自主确定增幅。
同时,《意见》明确取消申请公积金涉及的中间费用。“中间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简单地说,老百姓申请公积金贷款,除正常还款外‘零收费’。”该负责人表示。
申请更方便——
实现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意见》提出,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相关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申请办理程序也得以优化。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
用途更多——
可用住房公积金租住商品房
不光购房,租房者也将从住房公积金新政中受益。《意见》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延伸阅读
成都公积金一季度贷款业务增长
只要符合还贷收入比等条件,公积金缴存余额在1.5万元以下的贷款申请人,贷款额度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原则上均可贷30万元。这是从去年10月8日起,成都公积金中心调整后的公积金贷款政策。4月13日,记者从成都公积金中心获悉,今年一季度,这一政策让1241户职工家庭受益,共计发放贷款3.72亿元,远超2014年全年673户2亿元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