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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大决定加强“绿色检察”工作 全国首例
发布时间:2015-03-06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180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3月4日,记者从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依法加强该院去年来创新实施的“绿色检察”工作,该县人大常委会已就进一步强化“绿色检察”职能职责做出专项决定,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县人大常委会就加强生态司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对检察机关首次做出的专项决定。

近年来,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的“绿色检察”工作,通过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各项职能,在依法保护、修复、改善生态环境资源,保障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重点推出了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两审查一告知”制度,牵头建立了“生态司法执法双联”协作机制,推动形成了“两化生态司法”的“县域大联动”模式,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全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监禁刑适用率已由2012年的25%提升至2014年的83%。

该县人大常委会做出进一步强化“绿色检察”职能职责专项决定的主要依据是《宪法》、《监督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

该《决定》共十三条,重点对“绿色检察”工作的概念、机构、方针、机制、重点等进行了规定,规范和明确了检察机关要在九个方面加强绿色检察工作:一是要建立并指导督促生态环境资源相关部门建立受理机制;二是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机制;三是要加强案件的立案和侦查监督;四是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要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结;五是要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六是要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执行监督工作;七是要保障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受害人得到法律援助;八要是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监督;九是要强化检察监督方式,使用检察建议、检察督促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