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发〔2014〕23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办,县级有关部门,旺苍经济开发区:
《支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支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
一、财政金融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1%。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形象宣传、市场促销、节庆活动、文旅融合、旅游商品研发、教育培训、发展奖励等。
(二)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加大融资支持,创新发展旅游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加大担保支持。支持银行业及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拓展旅游业融资抵质押物范围,推广旅游景区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银行业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依托旅游市场配置资源,积极引进外来资金,形成旅游资源市场化整合、产业化发展、一体化管理的新格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旅游景区、旅游街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大pos、atm机具投放力度,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由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一般在2%—3%,或者全额贴息,但不超过基准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参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3〕35号)奖补标准,对于向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县财政按贷款量3‰给予奖励。
二、收费优惠政策
(三)收费优惠政策。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旅游企业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可免征排污费。
(四)水电气保障政策。优先安排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所需用水、用电、用气计划和指标。水电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项目规划和选址工作,确保优先配套水电气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企业用水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旅游企业用电、用气优惠政策。
三、项目用地项目
(五)优先安排旅游项目用地。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将旅游景区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旅游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对重大旅游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等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程序依法予以调整。
(六)旅游项目用地取得。旅游项目用地可通过国有土地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和流转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经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同级国有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项目,现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可转让用于旅游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修建旅游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七)土地扶持政策。旅游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旅游项目用地,以参照县工业用地地价作为挂牌底价。鼓励合理利用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旅游项目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分情况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国有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旅游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让和抵押。
四、产业融合政策
(八)推进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鼓励各类文化演艺公司、演艺团体进入旅游景区和旅游城镇开展常态化演出,对文化演出由县财政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测算。对改造剧场和初期入场演出的企业、团体给予政策支持,促进集演出、娱乐、影视、餐饮、住宿、时尚消费等多种业态为一体的文化演艺聚集区的建设和发展。
(九)推进旅游产业与新农村建设的融合。鼓励农业、交通、水利、林业、国土、扶贫等行业资金加大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投入,建设一批国家、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区、示范点、休闲农庄。
(十)推进旅游产业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融合。鼓励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投入建设一批特色旅游小镇、旅游餐饮街区、娱乐街区和商业街区。继续实行政府补贴房租的模式加快旅游购物街区建设。结合“百镇建设行动”旅游型城镇建设,积极争取旅游公共服务接待设施补助经费,扶持旅游型小城镇建设。
五、奖励政策
(十一)对旅行社通过组织航空旅游、旅游包机、旅游专列、自驾游、直通车、规模组团等方式来广元旅游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广元市旅游营销优惠政策》(广府办函〔2013〕134号)执行。
(十二)对创建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给予大力支持和奖励。
(十三)对创建成4星级以上(含4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旅游企业和个人,给予大力支持和奖励。
(十四)鼓励组建和做大做强文化旅游发展公司,对文化旅游企业上市的,参照工业企业上市奖励补助政策进行奖励和补助。
(十五)对在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导游员、讲解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接待员,由县财政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由县财政给予奖励。
(十六)旅游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并给以相应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对我县产业有重大影响的旅游龙头项目企业聘请的高管人才、高级技术人员,经认定审批后,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照50%补助给个人。
(十七)旅游企事业单位年营业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六、人才培育政策
(十八)人才引进政策。由市、县人才办统筹,加大硕士研究生以上旅游专业、信息化专业高级人才引进力度。旅游企业可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旅游企业、引进的旅游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进行补贴。
(十九)人才培养政策。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一批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积极组织参加全市每年举办旅游产业发展专题研修班,县旅游局每年要对旅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鼓励旅游行政部门与旅游企业、旅游院校之间实行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上挂、下派、交流等方式学习锻炼。建立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完善职称评定和晋升机制。建立完善旅游从业人员评价机制,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把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开展技能竞赛活动。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旅游从业人员技能竞赛,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表彰奖励,并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
七、重大旅游项目扶持政策
(二十一)对投资额度大、经济带动能力强的旅游项目,或总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旅游项目,在项目用地、金融支持、水电气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等政策上实行“一事一议。”
八、其他扶持政策
(二十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3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二十三)外来旅游项目投资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
(二十四)外来旅游项目投资者兴办的旅游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 词 解 释
旅游企业:是能够以旅游资源为依托,以有形的空间设备、资源和无形的服务效用为手段,在旅游消费服务领域中进行独立经营核算的经济单位。主要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公司、三星级及以上星级饭店、四星级及以上乡村酒店/农家乐、旅行社(不含门市部)、旅游等级餐馆(银盘级及以上)、旅游运输企业、常态化文化旅游演艺企业等。
旅游项目:旅游项目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预算内到达一定的目的地旅游的预期任务。主要包括景区建设项目、三星级及以上饭店建设项目、四星级及以上乡村酒店/农家乐建设项目、温泉建设项目、汽车旅馆项目、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建设项目、漂流建设项目、自驾车营地项目、滑雪滑草项目、康养旅游项目、智慧旅游建设项目、常态化演出场馆建设项目、低空飞行观光体验项目、依托景区建设的体育旅游项目、旅游运输企业建设项目等。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