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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12 来源:县建住局 点击量:252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办案质量,准确、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案件,加大对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监督力度,决定成立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昝绍福

副组长:李正斌   张丽娟

  员:局务会成员、下属单位、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局监察室。

第三条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采用提前预约的形式,一般提前两天预约,特殊情况需要及时研究决定的案件随时预约。

第四条   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集体办案,具体时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一)需要在“级”和“档”方面作升(降)级调整处罚的;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六条   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办案人负责汇报。

第七条   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要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局监察室留存。

第八条   办案单位汇报案件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汇报单位及汇报人姓名、职务;

(二)案件类别、案件性质;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

(四)案件事实部分,包括时间、地点、违法或违规事实、过程、结果,主要从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的要件进行阐述;

(五)能够证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有哪些,目前案件本身需要但无法或难以获取的证据有哪些及无法取证的原因;

(六)违法、违规行为人具备哪些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及免予处罚的情节;

(七)办案单位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的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局监察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及办案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于20141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