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六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广府发〔2014〕12号)文正式发布。《实施细则》规定,从2014年5月4日开始,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本细则执行。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9日出台了《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50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就是为认真贯彻《办法》精神,进一步增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确保我市应急工程项目建设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我市招投标健康发展。
二、《实施细则》有哪些新的具体的规定
(一)增加了从时间角度界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规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除满足:一是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是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是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外,同时还要满足3天内必须进场施工的规定。
(二)要求建立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决策机制,确保科学决策。实施细则规定市、县区分别建立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改、监察、财政、环保、审计、应急等相关部门组成,由政府分管相关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分别主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负责审定抢险救灾应急项目。
(三)细化了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估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估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审定,报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估算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审定,报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四)厘清了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和其他非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的区别。明确了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以外的其他应急工程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工程队伍。经批准确认的其它应急工程,一个月内未实施的,不再作为应急工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