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函〔2014〕128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办,县级各部门,旺苍经济开发区:
《旺苍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旺苍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助对象及条件
1.具有旺苍县城镇和农村居民户籍;
2.执行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第二章 落实低保政策
第三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按规定优先纳入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第三章 解决安居困难
第四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直接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房管局)
第五条 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要优先纳入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房管局)
第四章 解决医疗保障
第六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五保”的,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及新农合的参保(合)费用,由县民政部门按当年的缴费政策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第七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第八条 卫生计生部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建立家庭成员健康档案,每年为其提供不少于1次的免费常规健康体检和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为辖区内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建立就医《优惠卡》(注明家庭成员信息、享受的优惠政策),家庭成员凭《优惠卡》在县内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且就医优先。(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
第九条 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免费的范围:生殖健康普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知识及优生优育知识咨询,增补叶酸;艾滋病、乙肝、梅毒检测,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
第十条 符合申请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条件,并获得辅助成功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五章 解决养老保障和提供养老方便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社部门按当年缴费标准全额代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第十二条 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按程序纳入“五保”,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机构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政府举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应优先安排入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如果本县社会福利院有收养的弃婴,民政部门应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第六章 解决就学困难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伤残的学生纳入国家贫困学生救助范畴,优先享受各项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县教科局、县民政局)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伤残的学生不能参加九年制义务教育学习的,要帮助解决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县残联、县教科局)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伤残的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责任单位:县残联)
第七章 开展心理慰藉和社会关怀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年新增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县财政按相应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
育龄妇女30周岁(含30周岁)至39周岁(含3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补助5000元;
育龄妇女40周岁(含40周岁)至49周岁(不含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补助10000元;
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上(含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补助20000元,并纳入当年的生育关怀对象。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局)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办负责对辖区内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资格确认,建立人头档案,并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核,每户确立至少一名联系人,随时掌握情况、了解需求,及时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办、县人口计生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