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发〔2014〕16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旺苍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
机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工程的管护,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省、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我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和《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要求,以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全面完成全县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具体的改革任务是:小型水利工程做到“三有五落实”,一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三)基本原则
——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界定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责任和权利,又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管护责任、工作绩效紧密结合。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坚持突出重点、建管并重原则。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的问题,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在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处理好建设与管理同步的问题。
——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通过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及以下堤防。
——塘坝(容积小于10万立方米、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集体经济组织共有共用的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以及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作业道路等水土保持工程。
——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及设备。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或联户自建自用的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符合改革范围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三、明晰工程产权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已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向明晰产权的工程产权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产权证书格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组织维护管理,也可以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单村工程由受益村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乡镇水利站业务指导。
——跨村工程由乡镇政府协调受益村共同组成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人员,乡镇水利站业务指导。
——跨乡(镇、村)较大规模工程,由市、县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管理机构或由已有用水单位管理,用水管理单位业务指导。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明确管理模式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工程所有者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使承包经营者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工程进行经营管理,并按规定按时向工程所有者支付承包费。
2.租赁。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水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二)明确管理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是该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的要求,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或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落实基本支出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处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村镇供水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逐处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财政对其中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范围。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县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县财政局与县水务局调研确定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1.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2.已经承包、租赁但尚末完善合同的必须完善补充协议,如承包、租赁方不同意补充协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承包、租赁的水利工程,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原有的工程效益。
3.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水务局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协同推进资产管护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担负起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牵头责任,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明确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依法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所有者或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承包、租赁经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者,享受使用权和收益权。买断和投资新建小型水利工程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允许继承和转让。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仍可享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要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运行安全,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工程,不得擅自更改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及堤防工程,必须确保工程安全。
5.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本地水利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坚持以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我,明晰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主体。
6.受益农户申请用水并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统一组织、调度与管理,以确保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在用水申请时上交申请用水量水费的50%,灌溉后按照实际用水量水费补交不足部分,水费收取由受益农户组建的用水户协会委派专人收取,实行专帐管理,并在灌区所在村公示栏公示,水费收取的5%用于协会的工作经费支出,其余的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村级公共服务经费可用于村本级内小型水利工程维护与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并接收县财政、水务的检查和审计局审计。
五、健全配套政策
(一)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并将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小型工程供水价格,在县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缴纳水费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三)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充分接受各有关部门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六、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对先期已经开展改革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完善,规范管理,查缺补漏,巩固提高,可提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二)工作步骤
1.准备实施阶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水管单位、村组要成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职责、任务,并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乡镇协助水管单位对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进行全面落实调查摸底,抽调事业心强、作风扎实、业务素质高的干部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动员,在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公开实施,签订合同。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水务局指导下公正进行,以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跨乡(镇)工程和国有水利工程由县水务局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4.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水务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水务局,县政府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全面评估、验收、总结。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县政府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委、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务、各有关乡(镇)等部门参加,县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县财政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县人民政府将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发改委、财政、水务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县水务局及项目乡镇负责指导、督导受益农户及村社和农民用水户协会落实工程管护措施,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