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困难学生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贫困学生救助工作,切实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问题,建立健全贫困家庭学生救助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坚持政府资助为主、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
第三条 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县民政局共同生负责。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下列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救助:
(一)在县内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在县内就读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三)在县内就读的全日制中职在校学生。
(四)户籍在我县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大学生
第五条 贫困家庭的划定:
(一)孤儿,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二)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的学生。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变故,家庭经济特困的学生。
(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六条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除按国家规定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外,同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
第七条 对普通高中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开支。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
第八条 对就读我县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除享受免学费政策外,同时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
第九条 对户籍在我县的贫困家庭普通高校大学生实施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贫困家庭中小学、高(职)中学生资助的程序为: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宣传资助政策,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项目、范围、评定条件等。
(二)个人申请。贫困家庭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三)资格审查。村(居)委会、镇(办)民政部门审核贫困学生申请,并签署意见,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四)公示名单。学校对确定的受助对象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五)报送审核。学校对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报送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经审核后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由学生本人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填写救助审签卡,村、镇签具意见,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核认定救助对象,求助人凭审核认定救助审签卡在县民政局办理审签救助事宜。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最需要帮助的贫困学生得到救助。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要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档案,各资助单位要将资助的学生名单及时报送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第十四条 加强资助管理,严禁假公济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给予救助、弄虚作假等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资金管理,对救助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救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