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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4-08-21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329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8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正式明确,将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涵盖全省21个市(州)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178个县(市、区)。

  审批权下放,要求县级政府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竞争立项、项目审批等管理规定。在扶贫资金分配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减贫任务、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人均财力等因素测算,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分配到县,资金分配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县级政府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资金,自主确定扶贫项目、科学安排扶贫资金。要以解决好贫困村、贫困户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为首要任务,确定扶贫项目,分配扶贫资金。

  据介绍,省政府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减贫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市、区),每年4月底前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将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分配到县。每年5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切块扶贫资金,按要求审批扶贫项目,并将项目及实施方案报省、市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记者 田雪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