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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4-08-22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344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8月19日,我省下发通知,对县级财政基本保障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方式将进一步完善,基本保障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特别提出加快推进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

  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范围主要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及其他必要性支出。保障标准上,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保障方式上,县级统筹安排各项财政收入和上级补助资金,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保障序列安排预算,确保基本保障支出足额落实,不得在政策标准内留下硬缺口;基本保障确有差额的,省、市(州)给予相应补助,帮助财政困难县(市、区)提高基本保障水平。

  为增强基本保障能力,我省将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基本财力保障稳定增长机制。除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外,其余县(市)全部纳入扩权强县试点改革。同时,将加快推进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加强乡镇财政能力建设,有序推进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工作,完善乡镇财权与事权,调动乡镇和村级履职服务的积极性。(记者 田雪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