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调研 > 2013年政务要情第十六期
2013年政务要情第十六期
发布时间:2013-09-22 来源:旺苍之窗 点击量:323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上 情 摘 要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我省下达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任务计划

县 内 要 情

●我县383套廉租住房公开摇号分配

●旺苍县荣获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中秋小长假,旺苍旅游热

●旺苍县成功创建第六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县 外 动 态

●广安市建立稳粮增收机制助农增收

政 策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上情摘要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一届政府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了当前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的六项重点任务:加强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热、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城市排水防涝防洪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加强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电网建设;加强生态园林建设。                                     (电子政务股摘编)

▲我省下达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任务计划  近期,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2013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及陕西省专项规划调整的批复》精神,省林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等五部门下达了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任务计划,建设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和后续产业发展,范围涉及成都等18个市113个县(市、区)。五部门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规划和计划,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质量,力争今年内全部完成2013年各项建设任务;着力扶持困难退耕农户,切实解决他们当前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加强项目管理和后期管(维)护,确保已建项目发挥效益。                          (电子政务股摘编)

 

●县内要情

▲我县383套廉租住房公开摇号分配  9月12日,旺苍县举行2013年第四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仪式,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及申请户代表参加了仪式。本次提供配租的房源共计383套,参加摇号的家庭为461户,未摇到号的家庭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期廉租住房分配摇号,同时可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县公证处对摇号过程进行公证和监督。          (县房管局)

▲旺苍县荣获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9月1,在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及体育系统先进表彰大会上,旺苍县被授予“2009-2012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积极推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巩固夯实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格局,展示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县体育局)

▲中秋小长假,旺苍旅游热  9月19日至921日,我县累计接待游客3.45万人次,实现营业收入993.5万元。接待游客中以家庭式“拼团”的短线游为主导,占总量的70%;同时,作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省级文化名城的红军城、木门寺景区在中秋小长假中也得到了更多游客的青睐,两景区累计接待游客0.89万人次,实现营业收入178万元。           (县旅游局)

▲旺苍县成功创建第六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近日,旺苍县大两乡顺利通过核桃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乡考核验收,这是我县成功创建的第六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截至目前,该示范区覆盖4个村31个社,总面积达1.6万亩,种植农户达到1500余户,今年核桃产量达2000吨,实现产值500余万元,种植农民人均增收1500元以上,示范带动效应明显。                        (大两乡政府)

 

●县外动态

▲广安市建立稳粮增收机制助农增收  1)积极探索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目前,实行“八统五分”的面积达到7.3万亩,涉及农户3.5万户。(2)积极引导、鼓励农户之间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今年全市有1300户农民发展成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新增土地流转面积6万亩。(3)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全面推行“龙头企业(农业业主)+专业合作社+农民”模式,截至目前,全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412个,入社农民4.5万户。(4)大力推行农民网店、农超对接、订单生产等新型农产品产销模式,本地农产品市场营销经纪人达到549,已与273名重庆批发商建立固定销售渠道。                                (电子政务股摘编)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428日修订通过,自20015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县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