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情 摘 要
●国家防总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当前防汛抗洪工作
●我省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落户限制
县 内 要 情
●旺苍名列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综合实力第67位
●我县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秦巴山区连片扶贫开发项目进展顺利
●县交通运输局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黄洋镇积极规划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
县 外 动 态
●甘肃省镇原县完善政策扶持自主创业
政 策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上情摘要
▲国家防总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当前防汛抗洪工作 7月8日,国家防总副总指挥、水利部部长陈雷主持召开国家防总防汛会议,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和汪洋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分析研判近期全国汛情和灾情形势,进一步安排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据预测,7月8日~11日,我国华北、东北南部及四川等地将有一次强降水过程,其中山西中部、河北东北部、四川盆地降雨量将达到80-140毫米,局部可达到140-200毫米。陈雷要求,要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从最不利情况出发,加强监测预报预警,保障水库安全度汛,防范山洪泥石流灾害,抓好城市防洪排涝,做好江河洪水防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堤防、水库等设施安全。 (电子政务股摘编)
▲我省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落户限制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放开城市落户限制。《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户籍附属的福利差异。合理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小城镇落户限制。对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进一步放宽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的城镇入户条件。逐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并轨。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电子政务股摘编)
●县内要情
▲旺苍名列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综合实力第67位 据省统计局、省民营经济监测办公室通报的2012年全省181个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综合实力评价结果显示,我县名列全省第67位,较上年上升57位,在35个山区县中列11位,较上年上升16位。 (县统计局)
▲我县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1)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和分解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签订率达100%。(2)全面取缔人力三轮车100辆,收缴电(机)动三轮车570辆;出动检查人员850人次,组织各类检查210余次,整治安全隐患2000余处。(3)成功创建三级达标企业50家,二级达标企业5家,市级职业卫生规范化管理企业6家,全面启动露天采石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4)成立由武警部队150人和民兵预备役500人组成的“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组建了森林防火、防洪抗旱等14支共产党员应急抢险突击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8次。(5)对消防、道路和水上交通、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共发现隐患25处,现场整改15处,限期整改10处。 (县安全监管局)
▲秦巴山区连片扶贫开发项目进展顺利 截至目前,硬化村道路11.9公里,新建、改建泥结碎石路5公里,建入户路10.75公里,建产业园区路11公里,新建便民桥5座;新建灌溉渠系2.6公里,新改建蓄水池13口;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100口;新建核桃示范园2850亩、养殖小区1600平方米,管护核桃园20735亩、茶园3500亩,栽植蘑芋1500亩;规划实施易地扶贫搬迁44户138人;实施人居环境改造510户,新建垃圾屋11个、垃圾处理场2个;新建标准化村级卫生室2所、群众体育文化活动场所1处;开展劳务扶贫培训35人次、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800人次。 (县扶贫移民局)
▲县交通运输局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1—6月,全县开工建设通乡公路50公里,完工27.1公里,完成投资8160万元,占计划投资的78.2%;开工建设通村公路300公里,完工150公里,完成投资21600万元,占计划投资的60.7%。 (县交通运输局)
▲黄洋镇积极规划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 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对道路交通、农机提灌、山坪塘、微水池、供水渠道,农田建设及产业发展现状进行深入摸排调查,将高标准农田规划与万亩核桃园、茶叶、中药材等产业发展相结合。截至目前,已规划整治山坪塘33口,渠道123千米,蓄水池368口,机耕道62.3千米,技改及新建提灌站15座548.5千瓦。 (黄洋镇政府)
●县外动态
▲甘肃省镇原县完善政策扶持自主创业 积极完善市场准入、证照办理、税费减免、融资信贷等创业扶持政策,组织有创业愿望、有项目、有能力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返乡农民工等参加创业培训,对取得合格证书的,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其中,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获2万至5万元贷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电子政务股摘编)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县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