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不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工陆续带着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等回乡创业,这对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去年9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大中城市的企业效益普遍下滑,部分企业被迫关闭停产,导致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工集中返回家乡,给我市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扩大内需稳定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现就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监测机制,做好引导工作
(一)摸清家底。充分发挥市、县区、乡镇三级劳务输出管理机构的职能,深入细致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已返乡农民工的人数、工作经历、技术特长、回乡创业就业意向等情况。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台帐,随时加强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重点详细了解有资金、有项目、有信息、有技术的返乡农民工,听取他们对回乡创业的要求、建议和打算,及时引导和扶持他们创业。
(二)激发创业热情。全面收集国家、省、市有关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政策,招商引资的产业政策、灾后重建政策,市、县区发展经济的各项规划,重点投资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将这些政策和信息制成简单明了的宣传资料,利用多种渠道广为宣传。通过座谈会、新闻发布会、信函、报纸、电视和互联网等形式介绍市情、县(区)情,宣传各项政策,激发广大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就业的热情。
二、放宽市场准入,拓展创业空间
(三)降低准入门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返乡农民工创业设置前置审批条件。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实行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金到位20%的,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补足注册资本金。
(四)扩大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返乡农民工进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和扶持回乡农民工在市、县区和乡镇创办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各类企业。积极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灾后重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引导支持返乡农民工大力发展农技推广、农副产品中转运输、种养殖业、民间传统手工艺品等个体经营和专业合作组织。
(五)放宽创业模式。鼓励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方式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出资入股,也可以采取提供原材料委托加工、代销产品、提供信息等方式合作创业。三、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回乡创业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区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培训辅导、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
(七)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已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把返乡农民工创业同招商引资对象平等对待,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返乡农民工创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到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建立新型信贷激励和考核机制,调动信贷人员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积极性。各涉农银行金融机构要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量身定做特色金融服务产品,开办动产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企业担保贷款等信贷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有发展前途的企业采用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放宽贷款额度和还贷时间。开辟返乡农民工创业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力度。
(九)建立信贷担保机制。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充实贷款担保机构,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创业信贷支持的贷款担保。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当地居委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户,还可享受财政部门对贷款的部分贴息。对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5%(含35%)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向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享受财政资金对贷款的部分贴息。
(十)加大劳动保障支持力度。返乡创业就业农民工,可依照本市私营、个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辖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统筹和劳动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政策服务。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吸收返乡农民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企业与就业的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企业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部分由政府补贴。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一)优先解决用地和经营场所。把返乡农民工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引导他们适当向县城及重点集镇集聚。返乡农民工创业可在县区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内使用土地,费用享受同行业最低标准。城镇和乡村的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包括闲置土地、厂房、学校、村镇边角地等,可直接用于返乡农民工创业用地,并适当减免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规费。在符合城乡规划、市(县区、乡镇)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农民工经住所所在地居委会和有关业主同意,可把住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兴办无污染、安全、不扰邻的小型加工项目,经城乡规划部门和镇村同意,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搭建简易生产用房,供电、供水等部门应给予支持。从事农、林、牧、渔、果等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依法拍卖优先取得使用权和开发权,期限可至50年。要依法维护农民工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
(十二)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对返乡创业就业农民工,公安部门要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为其提供户籍服务。教育部门对其子女入学要与城镇户口人员的子女一视同仁,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有关政策。计生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服务。卫生部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
四、优化创业环境,保障合法权益
(十三)优化政务环境。公开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开辟返乡农民工创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在减少时限、优化流程上下功夫,真正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一流的政务服务。凡持劳动保障部门返乡证明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收工商登记费。
(十四)优化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及时发现、培养和树立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先进典型。各级政府要大张旗鼓的评比表彰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先进企业和个人,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创业经验。市政府将对回乡创业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成就特别突出的个人要给予相应的社会政治待遇。通过榜样的示范带动,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回乡创业有功、回乡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以此推动回乡农民工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五)优化法制环境。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工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资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发展环境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四乱”行为。要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和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培训辅导,提高创业能力
(十六)加强创业辅导。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在就业资金中专门安排部分资金对返乡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可以邀请外地专家学者或本地创业的行家里手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创业辅导、市场信息、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融资指导、企业诊断等服务,也可以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开展科技讲座、经验交流和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返乡农民工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七)强化技能培训。充分利用中等职业学校、劳务培训机构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培训,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围绕市场需求、围绕农民工需求、围绕灾后重建项目、围绕园区建设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返乡农民工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补贴可通过向农民工发放培训券的方式,让农民工按自己的创业需求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
六、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发展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市、县(区)、乡(镇)政府要把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同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统筹部署。要层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落实工作人员,把重点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兑现鼓励政策,推进相关服务体系、制度的建立上。让返乡创业农民工得到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为他们创业就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十九)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返乡人员创业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纳入职责范围,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返乡农民工创业作为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后续工作,一手抓好外出务工的培训和维权工作,一手抓好支持返乡创业的工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应把返乡农民工创业作为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新的增长点,给予重点支持和指导。扶贫开发部门应把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突破口,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农业部门应把返乡农民工当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技能和特长。
(二十)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把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年底对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区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县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