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规范、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和《旺苍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一、突发事件范围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依据其性质,共分为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1.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委(总支)和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是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其中,部分县属窗口单位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重点责任单位:
(1)县委政法委(县委维稳办)
(2)县委群工局(接访中心)
(3)县公安局(110、122指挥中心)
(4)武警旺苍消防大队
(5)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应急办、县疾控中心)
(6)县水务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7)县国土资源局(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8)县林业和园林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9)县交通运输局(县运管所、养护一段、养护二段、路政所、海事处)
(10)县环保局(县环境监测站)
(11)县农业局(县植保植检站)
(12)县畜牧食品局(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县气象局
(14)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民族宗教局、县防震减灾局、县食安办、县供电局、电信旺苍分公司、移动旺苍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天然气公司等。
同一事件,首先获知信息的单位为信息报告的首要责任单位,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为直接责任单位。
责任人。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责任人,其具体负责报告信息的窗口单位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信息报告渠道及程序
1.县委办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分别是全县党委、政府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归口管理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一律报县委办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联系电话(传真):县委办信息股:4205996,工作移动电话:13981272268,13808122379;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4201166,4203689(传真)。
除较大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特别紧急情况外,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县委办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分级,按下列要求分别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市委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县委办信息股报县委办主任知晓;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应急办主任知晓。
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县委办信息股向县委办主任、分管常委和市委办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第一时间向分管该行业的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报告,同时向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县委办信息股向县委书记、县委办主任、分管常委和市委办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向县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该行业的副县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县委办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在分别向市委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前,需相互沟通,核准情况,并经县委或县政府分管该行业的领导审签。
县级有关部门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按其有关规定办理。但内容必须与县委办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上报的相一致。上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经县委或县政府分管该行业的领导审签。
(三)信息报告内容
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2.初报或紧急情况下,信息不求内容完整,报告当前已知晓情况,再陆续补充。
(四)信息报告时限及方式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日报制度”,即:每日定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有事报信息,无事报平安。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实行“速报制度”,即: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向县委办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凡需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涉及的县级主管部门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向县委办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速报县委办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并说明迟报原因。
4.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书面续报事态进展情况,直至处理完毕。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涉及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委、县政府上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5.涉密突发事件信息按相关保密规定报送。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处置,把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般突发事件:由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委(总支)和办事处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分管该行业的副县长牵头处置,先期处置由所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委(总支)和办事处负责。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分管该行业的副县长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如分管副县长外出不在本县,则由分管该行业的县委常委负责处置。县政府办联系该行业的副主任参加,由县委办、县政府办主任负责协调。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事发地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委(总支)和办事处进行先期处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全县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处置的管理和考核
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级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县委办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分别提出考核意见。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一次扣0.3分,瞒报、谎报一次扣0.5分,突发事件处置不力,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一次扣0.5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被中央有关部委局办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在全国、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严格问责,严肃追究法律、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