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通〔2013〕5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提升城乡道路交通通行能力,维护城乡交通秩序,优化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公通字〔2007〕28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组装)、销售、营运机动三轮车,严厉打击非客运车辆非法营运,规范残疾人代步三轮车使用和人力三轮车营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发布通告之日起禁止所有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代步三轮车、非客运车辆上路载客进行非法营运。
二、实行分类规范整治
(一)残疾人代步三轮车:已在县残联备案的,在2013年4月10日前主动到县残联登记,由县残联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定车型、定用途,发证、发牌进行置换;未在县残联备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二)机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燃油三轮)车主在2013年4月15日前主动上交到县三轮车整治办(设在县城管局),按车辆新旧程度给予适当补偿以示奖励;逾期不上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没收、销毁。
(三)人力三轮车:在县国投公司租赁经营的,由县国投公司统一车型、标识、编号;未在国投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四)非客运车辆: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由县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对非法生产(组装)、销售三轮车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由工商、质监等部门予以坚决查处。
四、在整治过程中,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