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用户登录 网站支持IPv6
2025年04月12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收费项目 > 房屋登记收费依据及标准
房屋登记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3-03-18 来源:县房管局 点击量:4270 [ 字体: ] 打印
 房屋登记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记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份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价格〔2011〕534号)收费标准:
1、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0.7%收取。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3、登记费:住宅80元/件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550元/件;(房屋新建) 
4、登记费:住宅80元/件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550元/件,贷款额的0.18%.住房抵押不得收限抵押手续费。 (房屋抵押)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