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旺苍县委旺苍县人民政府印发<旺苍县机构改革方案>和<旺苍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旺委发〔2019〕10号)精神,组建旺苍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为旺苍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科级。
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政策制度。
(二)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全县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四)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医疗保障基金归集,拟订医疗保障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完善动态调整和县域调剂平衡机制,按政策和标准支付医疗待遇。
(五)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八)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和考核工作。
(九)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协议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协议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上级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推进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